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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09429/2012-00096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12〕69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12-05-15
发布日期:
2012-06-08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
溧政发〔201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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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为有效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江苏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一般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幼儿园、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
二、《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详见附件),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设计前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江苏省地震安全性评审委员会审定;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尤其是对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市发改、住建、规划、国土、地震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依据法律、法规共同做好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一)市发改委应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不予批准。
(二)对应当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土地拍卖公告中的附件内明确建设工程项目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将拍卖结果上网公示。
(三)市规划局在拟定出让地块的规划案件中,明确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要求。
(四)市住建委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或经审定的地震安全评价报告,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计审查。
(五)市地震局应当依法做好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相关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将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标准纳入竣工验收内容,经过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市地震部门应当对地震安全评价结果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江苏省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
江苏省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
(一)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梁,中长隧道,机场,五万吨级以上的码头泊位,铁路干线的重要车站、铁路枢纽和大型汽车站候车楼、枢纽的主要建筑;
(二)大中型发电厂(站)、五十万伏以上的变电站,输油(气)管道,大型涵闸、泵站工程;
(三)二百千瓦以上的广播发射台、省级电视广播中心、二百米以上的电视发射塔,省、市邮政和通信枢纽工程;
(四)大、中型城市的大型供气、供水、供热主体工程;
(五)地震烈度七度以上设防地区的八十米以上高层建筑、六度设防地区的一百米以上高层建筑,以及单体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等公众聚集的经营性建筑设施;
(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六千座以上的体育场馆,大型剧场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
(七)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四千米区域内的新建大中型建设工程;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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