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繁体版
无障碍浏览
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网站首页
要闻动态
魅力溧阳
政民互动
政府信息公开
办事服务
数据开放
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进全市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
索 引 号:
014109429/2012-00108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12〕76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12-06-11
发布日期:
2012-07-01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进全市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进全市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
溧政发〔2012〕76号
浏览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扩大合作规模、规范运作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拓宽增收渠道,推进全市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确保到2014年底,全市工商登记合作社数超过650家,入社农户15.85万户以上,农户入社率80%以上。全市40%以上的合作社初步达到“五好”、“三好三强”规范化建设标准,70%以上的合作社农产品通过“三品”认证。
二、工作重点
(一)扩大合作规模,大幅提高农户入社率。进一步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全面提高广大农户对合作社的认识,增强入社积极性,提高入社率。引导合作社打破地域、行业等限制,组建合作联社,实现规模效应。鼓励有条件的合作社在购买、生产、加工、销售等多个环节开展一体化经营合作,延长产业链,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二)完善运作机制,逐步提升规范化水平。引导合作社严格按照“一法一条例”精神和示范社创建要求,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规章制度、运行机制和分配机制,提高分红水平,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鼓励成员以现金、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等多种形式认购股金,完善合作社的股权结构。
(三)推进品牌建设,有效增强产品竞争力。鼓励和支持合作社进行“农科对接”、“农校对接”、“农研对接”,开发新产品,制订生产技术规程,进行“三品”认证,提高农产品质量水平。鼓励合作社开展产品营销和推介活动,支持合作社进行“农超对接”,在城乡建立连锁店、直营店,组织有条件的合作社参加农产品洽谈会、展销会等活动,逐步提高合作社产品的知名度、公信度和美誉度,扩大市场占有份额。
(四)创新合作形式,不断拓展合作领域。鼓励和支持合作社有序扩大富民合作。鼓励和支持合作社根据市场需求,稳妥开展内部资金互助合作。鼓励和支持合作社针对农业季节性用工困难,积极尝试劳务合作。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它类型合作经济组织联合,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镇农经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开公正,优胜劣汰,动态管理,有进有退”原则,建立当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市级财政从2012年度起,继续在市级农业专项资金中设立发展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优先支持列入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并视财力实行逐年增长机制。
1.鼓励做大做强。对当年新建合作社,工商登记社员数超过500户,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的,每个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当年新增工商登记社员数超过1000户,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合作社,每个一次性奖励4万元;对当年新增工商登记社员数超过2000户,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合作社,每个一次性奖励6万元;对5个以上合作社实行整合,组建联合社,在全市同行业中经营面积、饲养量、销售量等指标规模最大,并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的,每个一次性奖励5万元。
2.提倡创先争优。合作社达到常州市“三好三强”示范社建设标准的,每个一次性奖励2万元;合作社达到江苏省“五好”示范社建设标准的,每个一次性奖励3万元。
3.支持品牌建设。对当年获得江苏省名优农产品且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的合作社,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证明商标、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且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的合作社,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级名优农产品且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的合作社,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引导合作创新。对创新我市农民合作形式,并产生良好生态、经济或社会效益的,视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
5.对2012年度合作社农户入社率完成85%(含)以上的镇,一次性奖励5万元。
6.对同一合作社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就高奖励不重复。
(二)争取上级项目扶持。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合作社积极申报市级以上财政支农项目,从品种、技术、基地、加工、流通等环节,重点扶持产业关联度大、辐射带动能力强、农民利益联系紧密、市场竞争能力强的项目。
(三)加强金融支持力度。市各涉农金融机构要将符合授信条件的合作社列为优先支持对象,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信贷资金,简化贷款手续,优惠贷款利率,增加贷款额度。各类涉农担保机构要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担保办法,积极为合作社贷款提供担保。
(四)提供其它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将合作社纳入税务登记范畴,并严格执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发改、农林、国土资源、供电、交通运输、供销合作等部门要按规定对合作社提供用地用电和运输等优惠,落实相关规费减免政策。
四、加强领导
各镇、市各有关部门要把发展壮大合作社作为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一项重要举措,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政策扶持,狠抓措施落实,确保取得实效。各镇要结合本地实际,理清发展思路,明确发展目标,努力把合作社建设推上一个新台阶。市委农工办要做好综合协调,加强指导服务,强化政策落实;工商部门要依法做好合作社的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做好服务工作,形成工作合力。新闻单位要加强对合作社的宣传报道,积极宣传先进典型、优秀品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