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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以下简称《意见》)、《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12〕32号)和《常州》(常政发〔2012〕90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全市消防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溧阳消防工作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全面加强消防工作组织领导
“十一五”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完善消防工作责任制,积极加强城市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不断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但是,当前我市公共消防安全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还不相适应,消防安全保障能力与人民群众的安全需求还不相适应,公众消防安全意识与现代社会管理要求还不相适应,各种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隐患仍然存在。
各镇(区)、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落实责任,夯实基础,全面推进落实国务院《意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严格督查考评、狠抓工作落实,全面提升全市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各镇要每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要充分发挥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的作用,将消防安全任务分解到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每季度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及时通报工作进度,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考评,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难点问题。科学编制消防事业规划,加强消防安全指标体系的监测评估,使消防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各镇、各部门要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掌握内部消防安全管理状况,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教育培训,并将其纳入综合考评范畴。
二、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
(一)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黑名单”制度,逐步推行图纸技术审查和消防行政审批分离制度。凡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四大责任主体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一律进行责任追究。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住建、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监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社、卫生、文化、民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监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照消防法和产品质量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
(二)加强重点场所和部位管控。各镇要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场所、“城中村”、出租屋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治理。消防部门要严格火灾高危单位监管,从人防、物防、技防等方面制定更加严格的管控措施,每年开展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推动火灾高危单位参加公众责任保险;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要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其按要求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各镇、各部门及高层建筑业主和使用人必须严格贯彻落实《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2012年,火灾高危单位和30%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要实行“户籍化”管理;2014年,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实行“户籍化”管理。
(三)加强重大火灾隐患管控。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整治工作规划,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要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
三、加大消防安全投入,夯实地区火灾防控基础
(一)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要将“十二五”消防规划、消防经费投入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严格督查考评,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要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对没有消防规划内容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实施。要合理布设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场所,确保城乡消防安全布局符合要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确保符合国家标准。要认真对照标准和规范,将基础设施历史欠账尽快补建到位,配套建设市政消火栓,市政消火栓间距不宜大于80米。道路宽度在60米以上的应在两侧同时布置消火栓,城市道路交叉口50米范围内必须设置消火栓。市区消火栓建设达到国家标准的95%以上,加快推进小城镇消防供水设施建设,2012年,达到应建的60%;“十二五”末,地区全部达标。加强天然水源取水码头或取水口及其他消防取水配套设施建设,力争通自来水的农村地区同步推进市政消火栓,农村行政村消防水源建有率达90%以上。优化消防站点布局,加快消防站建设步伐,增(改)建、改造升级消防站,推动建成区面积超过五平方公里或居住人口超过五万的“双五”乡镇完成政府专职消防站建设任务。2013年底前,要完成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2015年,重点镇、中心镇和经济发达镇全部建成消防站。
(二)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配齐配全必要的装备器材,开展相应的业务训练,不断提升战斗力。继续探索发展和规范消防执法辅助队伍。要确保非现役消防员工资待遇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所从事的高危险职业相适应,将非现役消防员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对因公伤亡的非现役消防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评功、评烈。
(三)加大消防经费保障。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省财政厅《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消防经费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保障标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70号),确保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人均工资不低于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要积极建立高危补贴、特岗津贴、出勤补贴和工资增长机制,充分发挥工资分配激励作用。要落实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障缴费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经费保障措施,建立完善因公受伤、致残或死亡抚恤机制。
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全力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要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结合“和谐安民”和“消防护民”工程,多形式、多渠道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不断深化消防宣传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司法、人社、科技、安监部门要把消防常识教育纳入普法、科普和岗位教育、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教育部门要将消防常识教育纳入九年制义务教育内容,中小学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全员应急疏散演练。民政和居(村)委会要定期对敬老院、孤寡老人、病残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服务。公安消防、人社部门和各用工单位要加强对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妇联、共青团、工会等团体要积极开展对妇女儿童、青少年和企业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各镇要在乡村、社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要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全面实现公众消防常识知晓率达85%以上,城镇居民家庭消防器材配备率达30%以上。从事灭火、应急救援工作的专职消防队员、从事建筑防火工作的有关消防从业人员100%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社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培训率达万分之40以上。
四、加强督查考核评估,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各镇要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对各镇、各部门、各单位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查访查、严格考核,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各镇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以上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单位和各级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1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