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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溧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5日
溧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的公共财政管理制度,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溧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溧政发〔2006〕146号)和《溧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溧政发〔2008〕7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工程概(预)算、招投标、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决算(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评估审查,以及对使用拆迁资金等财政性资金项目进行评估审查的行为。
第三条 市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建立财政投资建设资金的财政评审管理机制。财政投资评审结论作为有权部门批复项目立项的资金审核依据以及市财政局编制建设项目预算、拨付建设资金、批复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五条 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经审定批复后,建设单位应努力节约使用财政资金,遵守“预算不超过概算、决(结)算不超过预算”的原则,严格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变更设计或者其他原因,确需调整项目概(预)算的,经财政投资评审后,按照《溧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公益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政府性资金与其他资金共同投资,且财政性资金投资占50%以上,或共同投资金额较大的建设项目(含附带建设项目);
(六)其他需要评审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项目。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建设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三)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标底的审查;
(四)项目前期土地征用、拆迁资金的执行情况;
(五)建设项目有关咨询、勘察、设计、征地拆迁、管(杆)线迁移,施工、监理、质检等合同的审查;
(六)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七)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的执行情况;
(八)财政部门安排的其他需要评审的具有专门用途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方式:
(一)财政投资评审按项目性质不同,实行全过程评审或专项评审。
对列入市政府重点工程的财政投资项目以及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评审。
对市级财政资金补贴性质的建设项目,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某个或某些环节进行专项评审。
(二)财政投资评审主要采取评审中心自评审和委托中介机构评审两种方式实施。委托中介机构评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编制的要求,定期向评审中心提交评审项目;
(二)评审中心根据市财政局提出的评审项目内容和要求,制订评审计划;
(三)评审中心根据评审计划,分项目组织实施评审;
(四)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相对合理的工程造价;
(六)审查项目实施单位的财务、资金拨付情况;
(七)评审中心向市财政局和项目建设单位出具评审初步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初步结论提出书面意见。如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初步结论有异议的,市财政局应组织会审;
(八)评审中心根据评审初步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的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送评审报告;
(九)属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的,除按上述程序进行评审外,还应按照委托评审合同(协议)条款执行。
第十条 评审中心按下列要求,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一)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在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并向市财政局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逐步建立评审专家库,努力提高评审质量;
(四)建立严格的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五)委托评审的,应由评审中心根据评审合同(协议)有关条款支付相关费用,该费用根据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制度规定计入建设工程成本。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并对评审中心下达评审任务,提出评审要求;
(三)负责协调评审中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四)根据评审中心报送的评审报告,加强基建财务和专项资金管理;
(五)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六)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的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实施)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过程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评审中心提供财政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实施)单位应当在自收到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实施)单位和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予以确认;若对评审结论持异议,应在收到评审结论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和评审中心的工作人员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市财政局根据情况暂停拨付或收回财政资金,同时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相关情况,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本办法制定市级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各镇(区)财政所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