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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溧阳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日
溧阳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规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服务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常州市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溧政规发〔201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业专项资金是地方财政为支持服务业持续、快速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由市发改委、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服务业专项资金安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申请、择优支持、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确保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使用范围、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服务业专项资金围绕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需提升壮大的新兴领域,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公共平台建设项目及其他重大服务业公共平台项目;
(二)国家、省、常州市、溧阳市重点项目和行业重点项目,重点扶持生产性服务业、创意产业、市场物流、商贸等领域;
(三)符合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区域服务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以及服务业重点课题研究等;
(四)市相关部门牵头组织的服务业专题招商活动和服务业专业人才培训;
(五)国家、省、市服务业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配套资金;
(六)符合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其它重点项目。
(七)服务业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并应确保市委、市政府综合性文件中有关服务业政策的衔接、兑现、落实和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它服务业奖励、补助等。
第五条 服务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已经立项或已制定实施计划,而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市服务业总体规划或其他专项规划;
(二)具备管理和技术创新、符合现代服务业基本特征;
(三)项目建设条件已落实,并已开工建设。
第六条 服务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应为当年实施项目,项目的实施以单位为主体。实施项目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溧阳市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服务业专项资金应严格按项目进行核算管理,建立预算和决算管理制度。 第八条 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各方的主要职责:
(一)市发改委 1.提出服务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绩效目标,并对服务业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自评价; 2.负责确定服务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并组织项目的申报受理和评审(评估); 3.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并下达项目资金; 4.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对服务业项目的实施进行绩效评价。 (二)市财政局 1.核批服务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2.参与项目评审工作; 3.会同市发改委审定并下达项目年度预算; 4.监督检查服务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对服务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三)项目承担单位 1.负责编制项目预算; 2.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资金及其它配套条件; 3.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及其授权委托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5.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服务业专项资金。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定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年初确定本年度服务业专项资金使用领域和重点。
服务业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必须认真填报《溧阳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申请表》,并附在建项目证明材料和上年度会计报表。
第十条 市发改委受理申请后,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以及是否符合服务业引导发展方向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评审意见和服务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后,联合下达服务业专项资金年度安排计划。
第十一条 根据市发改委、财政局联合下发的服务业专项资金计划,各项目承担单位到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资金直接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市财政局、发改委不定期对服务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发改委、财政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所拨付资金,取消申报资格。对发生截留、挪用、侵占、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服务业专项资金的;
(二)转移、截留或者挪用服务业专项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特别是服务业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内容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或竣工完成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情况,并造成服务业专项资金损失的,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得申报服务业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