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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溧阳市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日
溧阳市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及《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溧政规发〔201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二条 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范围:
(一)用于奥运争光计划
1.用于国际大型运动会;
2.用于国内大型运动会;
3.用于建设维修训练场地;
4.用于添置训练竞赛器材;
5.运动员退役补偿与培训;
6.竞技体育科研;
7.用于改善训练生活条件;
8.其他。
(二)用于全民健身计划
1.用于建设“全民健身中心”;
2.用于建设“全民健身工程”;
3.青少年体育;
4.业余教练员等培训;
5.用于补助大型群众体育运动会;
6.用于支持群众健身各类活动;
7.用于添置群众体育设施器材;
8.用于国民体质监测及群体科研等;
9.用于维修群众体育场地;
10.群众体育组织建设;
11.其它。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列入市本级支出的体育彩票公益金,由文化广电体育部门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在部门预算中批复;文化广电体育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财政部门安排用于其他专项公益事业的体育彩票公益金,按照以下程序审批执行:
(一)文化广电体育部门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体育彩票公益金项目申报材料,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经市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向文化广电体育部门批复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根据体育彩票公益金年度收入和项目进展情况,列入本级支出预算;
(三)文化广电体育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在项目管理办法制定后组织实施和管理。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条 文化广电体育部门申请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时,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体育彩票公益金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原因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七条 体育彩票公益金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八条 文化广电体育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具体包括:
(一)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二)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三)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九条 文化广电体育部门应当配合财政部门建立体育彩票公益金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体育彩票公益金预算的依据。
第十条 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十一条 文化广电体育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部门、单位体育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
第十二条 文化广电体育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体育彩票公益金,不得改变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体育彩票公益金,以及改变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体育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