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溧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日
溧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各类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发挥资金使用的最大效益,促进我市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的开展,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江苏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及《溧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保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每年予以安排,具体来源为:一是由市环保机构依法征收的、纳入市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市级排污费收入;二是市政府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奖励资金;三是其他来源。
第三条 环保专项资金由市环保局、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 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省环保政策和环保专项规划,符合市政府对环保事业发展的有关要求。
(二)符合国家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和公共财政对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三)坚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原则。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示范性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工业污染源防治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用于区域性的污染防治项目,主要指我市太湖流域污染防治项目,禁止五类大气污染防治项目,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核安全与辐射污染防治项目,固体危险废弃物处理项目。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主要用于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循环经济、节能降耗、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支持在化工、轻工、冶金、纺织、医药、电力、建材等行业建立标准规范化的清洁生产示范企业。
(四)重点生态工程建设项目和生态保护项目。主要指国家、省和市级规划的湿地保护、生物物种资源保护、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项目。
(五)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示范项目。主要指镇(区)环保规划、农村面源和分散点源污染防治试点、示范项目的引导奖励。
(六)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主要指流域和区域性污染源监控和污染事故预警系统、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环境信息管理系统等环境监管能力项目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七)国家、省、市、市(县)政府确定的其他环保项目。
(八)根据省有关规定,安排项目管理工作经费。经市财政局审核,主要用于项目库及项目管理网络建设和维护,组织、申报、专家评审费用,委托中介机构审查、绩效评价费用等。
(九)兑现、落实市委、市政府综合性文件中有关奖励政策和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它奖励、补助等。
第六条 列入国家、省和市环保重点规划的项目及已落实自筹资金的项目优先予以安排。
环保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项目的工程建设费用、环保机器设备和材料的购置等费用、环保科技工艺的研发费用。
环保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和经费支出:
(一)项目单位的人员开支、公用经费补助及楼堂馆所建设项目。
(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置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三)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或环境影响评价认定,对社会或环境有明显不良影响的项目。
(四)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不支持的或明令淘汰、禁止的项目。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环保专项资金应严格按项目进行核算管理,建立预算和决算管理制度。
第八条 市环保局应当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提出环保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绩效目标,并对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绩效实施自评价;
(二)组织项目的申报受理和评审(评估);
(三)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并下达项目资金;
(四)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对环保项目的实施进行绩效评价。
第九条 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核批环保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二)参与项目评审工作;
(三)会同市环保局审核并下达项目年度预算;
(四)监督检查环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对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编制项目预算;
(二)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资金及其它配套条件;
(三)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及其授权委托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五)须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环保资金。
第四章 项目的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是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机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单位近一年来原则未因有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而受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并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和环保罚款。
(三)申报单位具有较好的资金财务和经营状况,具有较好的资信等级、配套资金筹措能力和项目实施能力。
(四)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履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好,或已具备开工条件。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单位应报送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采用A4纸张制作,装订成册,一式三份,配有封面和目录。其中《溧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以word文档格式制作电子稿同时上报(详见附件)。
(二)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有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属于重点污染源治理、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示范工程项目,须附经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方案。
属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须提供环保科技项目设计书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专利证书、技术委托方合作协议、技术转让合同、知识产权归属和授权使用证明文件等材料)复印件。
属于区域性污染防治和重大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重点自然生态工程建设和生态修复保护项目须附报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评估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
(三)项目配套资金落实的证明文件。
(四)项目最新进展情况。
(五)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事业单位上年度决算报表。
(六)项目申报单位法人登记、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七)其他必要的辅助材料:申报单位认为有助于说明项目情况的其他补充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省和地方有关规划的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产品照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银行信用证明、项目或技术评估意见等。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时间
申请环保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原则上全年均可申报,一般受理时间为每年的4月到10月间。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程序为:
(一)项目初审。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有关条款规定,对项目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等进行形式审查。
(二)项目库管理。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和完善市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库。符合环保专项资金申报条件、通过专家评估的项目纳入市级项目库,对项目入库、入选资助名单、项目实施进度、竣工验收、绩效评价、后续支持实施全过程动态维护和管理。
(三)选择确定重点资助项目。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轻重缓急和专家评审结果排序,确定拟重点资助的项目,并进行实地勘查,确定年度重点资助项目名单和资助金额,经相关媒体公示一周后,由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联合行文下达,一般采用“补助”、“定额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扶持。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环保项目合同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分年度执行的项目资金预算,应当按照要求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中期检查或评估结论作为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调整项目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市环保局每年应当将环保项目执行情况向市财政局报告,并抄送市审计、监察部门。
第五章 财务核算
第十七条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收到专项拨款,应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待有关拨款项目完工后,形成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的部分,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资产属于按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资金,接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的结余资金,用于补助单位科研事业发展支出,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市环保局批准后,将剩余资金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环保项目合同的要求,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环保局申请验收,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对项目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属于重点污染源治理、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示范工程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自项目投入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工作报告》、《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验收监测报告》和《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等验收材料。
属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需提交《项目工作报告》、《项目技术报告》、《市环境监测站的监测分析报告》和《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等验收评审材料。
第二十二条 市环保局、财政局负责对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应建立项目资金支出绩效考评制度。每年年终,市环保局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报送资助项目实施情况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项目验收后,市环保局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报送项目实施完成情况、项目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情况,市环保局、财政局将据此逐步建立项目年度绩效评价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环保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的,由市财政局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科目,限期退还相应款项。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环保专项资金的行为,市环保局、财政局将根据情况依照有关法规采取通报批评、追缴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和资助项目的实施,应接受市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资金,资金使用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项目未启动实施,项目管理不善、进展缓慢、损失浪费严重、不能如期竣工,未经批准改变技术方案又不能达到原技术方案的效果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收回资金,从次年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环保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环保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的,由市财政局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科目,限期退还相应款项。
第二十八条 市环保、财政部门经办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一经查实,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凡涉及国家级、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问题按部、省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