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溧阳市市级拆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日
溧阳市市级拆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拆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溧政规发〔20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拆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拆迁资金),是指根据溧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征收拆迁计划,为城市房屋征收和征地拆迁所需支付的与被征收人补偿及安置有关的市级财政性资金。
第二章 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筹措
第三条 以下资金可作为市级拆迁资金的来源:
(一)市级土地出让金;
(二)安置房结算价款收入;
(三)剩余安置房及附属设施处置收入;
(四)融资及相关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四条 市级拆迁资金使用范围:
(一)拆迁直接成本,即对被拆迁人的直接补偿支出,包括:被拆房屋补偿成本、被拆房屋装修作价、搬迁费、搬迁奖励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综合补偿、货币安置奖励、其他综合补偿(包括电话、宽带、空调、太阳能等移机位费,管道煤气、有线电视初装费,水表、电表、产权登记费等)和企业搬迁相关等直接成本。
(二)拆迁间接费用,即用于拆迁相关工作的费用,包括:项目推进费、项目调控金、项目推进奖励、拆迁服务费、拆迁评估费、跟踪评审费、机械拆除费、前期调查费等。
(三)安置房成本,即安置房建设支出和向开发商回购的安置房房款及相关支出,包括:安置房建设成本、安置房回购成本等。
第五条 市级拆迁资金的筹措
(一)市国土资源局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支管理的意见》(溧政发〔2007〕175号)规定,负责土地出让金的收缴;
(二)市征收办负责安置房结算价款的收缴;
(三)市住建委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剩余安置房及附属设施处置收入的收缴;
(四)市住建委及相关融资单位,负责按照拆迁地块拆迁资金计划安排的融资计划,进行融资及相关收入的筹措。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市级拆迁资金管理程序
(一)市级拆迁资金来源安排和计划编制由市国土资源局总负责,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收储例会确定的年度收储计划,编制拟拆地块拆迁资金计划;
(二)市住建委组织对拟拆地块的前期调查,并根据调查报告编制地块拆迁资金成本预算;
(三)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核拟拆地块拆迁资金成本预算,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审核后的成本预算,编制拟拆地块拆迁资金收支预算;
(四)市国土资源局汇总拟拆地块拆迁资金收支预算,编制全年拆迁资金预算;
(五)市财政局审核市国土资源局编制的全年拆迁资金预算,并报市政府审批;
(六)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用于地块安置的,编制拆迁资金预算时,应当将预估安置房建设成本作为该地块拆迁成本之一;政府回购(预控)开发商商品房用于地块安置的,安置房的回购成本,应当作为该地块拆迁成本之一。
(七)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全年拆迁资金预算和地块拆迁资金申请,按进度拨付拆迁资金。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由市住建委提出申请,经市征收指挥部例会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融资用于拆迁的资金,按年度拆迁资金计划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市级拆迁资金由市征收办统一管理,设置拆迁资金专户,封闭运行,按地块分项目核算,并按月向市征收指挥部、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报送拆迁专项资金收支报表。
第八条 市征收办直接支付的安置房回购款,应当专门台账核算,按安置面积分摊到各地块拆迁成本中。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安置房建设成本,市征收办也应当专门台账核算。安置结束后,按各地块安置房面积分摊到各地块拆迁成本中。
第九条 市级拆迁资金使用(列支)标准,按本办法附件(拆迁直接成本和间接费用列支标准)执行。
第十条 对市级拆迁资金实行项目跟踪管理,市财政局制定拟派跟踪评审中介机构方案,经市征收指挥部例会审核同意后,签发委派跟踪评审协议。评审中介机构按照协议内容,对地块拆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评审。
第十一条 拆迁直接成本列支以拆迁地块跟踪评审机构审核通过的拆迁补偿协议为准,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复核、评审具体流程,由市征收办制定并报征收指挥部例会同意后执行。拆迁间接成本需市征收指挥部同意后支付。
第十二条 地块拆迁安置结束后,市征收办应当汇总该地块支付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安置房成本,出具该地块拆迁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跟踪评审机构审核确认后出具评审报告。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征收办根据评审报告,进行地块拆迁资金清(结)算工作。
第十三条 地块清算时,安置结束后的剩余房源(含车库、车位等),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市政府批复的地块拆迁预算中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二)市征收办提议,并经市收储例会书面纪要同意,用于其他地块安置的,办理相关房源交接手续;
(三)市征收办提议,经市征收指挥部集体研究通过,并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可按政府批准的有关规定处置剩余安置房源,处置收入上缴财政;
(四)其余房源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移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市征收办作为安置房源管理主体,应当建立房源台账,建立房源资产档案,并定期向市财政、国土部门报送安置房源入库出库情况,建立安置房源管理信息系统,推行网络化管理和信息实时共享制度。
第十五条 市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拆迁资金进行监察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受理拆迁资金管理活动的投诉、举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市财政、监察、审计、国土和住建等部门在拆迁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加强沟通,对涉及拆迁资金的财政检查报告、监察报告、评审报告、审计报告和其他检查报告、建议或决定,互相抄送、互通情况。
第十七条 逐步建立拆迁资金绩效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制度,对拆迁资金实施从预算绩效目标设定、预算执行绩效跟踪到项目完成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相关企事业单位、相关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或有关人员弄虚作假、以欺诈手段获取拆迁资金的;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拆迁资金使用和管理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协助他人骗取拆迁资金、违规使用拆迁资金或其他造成拆迁资金损失的;
(三)负责实施地块拆迁的工作人员或相关人员在地块拆迁过程中违反拆迁相关政策规定,造成拆迁资金损失的;
(四)截留、侵占、挪用拆迁资金的;
(五)安置房源管理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安置房源损失的。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赔偿损失并按有关行业管理规定处罚外,还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造成拆迁资金损失的;
(二)跟踪评审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审报告,造成拆迁资金损失的;
(三)测绘机构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测绘报告,造成拆迁资金损失的。
第二十条 其他违反拆迁资金使用和管理规定的,按《溧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拆迁成本所依据的规定如有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镇(区)可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进一步加强拆迁资金管理的意见》(溧拆办发〔2008〕2号)同时废止。
附件
市级拆迁资金拆迁直
接成本和间接费用列支标准
一、拆迁直接成本的列支标准为:
1.国有土地房屋补偿成本和装修作价严格按照《溧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细则(试行)》(溧建〔2011〕5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2.国有土地其他直接成本严格按照《关于公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标准的通知》(溧建〔2011〕5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3.征地拆迁的直接成本,严格按照《溧阳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溧政发〔2007〕2号)和《溧阳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溧国土资发〔2007〕37号)规定执行。
4.城区企业搬迁成本,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区工业企业搬迁的意见》(溧政发〔2011〕36号)和《关于公布城区搬迁企业土地房屋用途面积认定及征收补偿等相关标准的通知》(溧建〔2012〕5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拆迁间接成本列支标准为:
1.项目推进费,按被拆迁房屋面积计算,标准为15元/平方米,作为市征收办的办公经费。
2.项目调控金,按被拆迁房屋面积计算,标准为66元/平方米,用于协调处理拆迁安置中的各类矛盾,由市征收指挥部统筹使用,并按照专项资金要求进行管理,分项目核算。
3.项目推进奖励,按被拆迁房屋面积计算,标准为30元/平方米,其中70%奖励按期完成任务的实施部门,未按期完成的,延期1个月扣奖励费的25%,延期超2个月扣50%;其余30%由市征收指挥部调控使用。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征收指挥部制定。
4.拆迁服务费用于拆迁实施单位工作费,按被拆迁房屋面积计算,征地拆迁项目为45元/平方米,国有土地拆迁项目为55元/平方米,营业房为80元/平方米。具体考核及支付办法由市征收指挥部制定并在相关合同中明确。
5.拆迁评估费用于评估机构工作费,按被拆迁房屋面积计算,征地拆迁项目为8元/平方米,国有土地拆迁项目为12元/平方米,营业房为20元/平方米。
6.跟踪评审费用于跟踪评审机构工作费,按被拆迁房屋面积计算,标准为6元/平方米。
7.机械拆除费用于实行机械化拆除,拆房公司应当通过招标或政府采购竞争产生,最高标准为8元/平方米。
8.前期调查费用于拟拆地块前期调查,对调查误差率不超过3%的支付标准为1.5元/平方米,具体考核支付办法由市征收指挥部制定。
9.房产测绘费用于国有土地房屋测绘机构工作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1元/平方米,具体考核支付办法由市征收指挥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