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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印发 溧阳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2-00179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政发〔2012〕148号 发布机构:市政府
产生日期:2012-11-07 发布日期:2012-11-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溧阳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市政府关于印发 溧阳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溧政发〔2012〕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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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

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溧阳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7日

    溧阳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努力实现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溧政规发〔2012〕2号)和《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溧委发〔2010〕63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发展资金是地方财政为支持工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第三条 工业发展资金按照“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原则确定扶持范围,资金实行拨款奖励、补助等形式。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工业发展资金主要支持我市工业先进装备投资、节能降耗、创新型载体及自主创新体系建设、金融服务业发展、标准厂房建设等项目,优先支持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高端装备制造业、支柱优势产业项目,具体支持范围为:

    (一)《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溧委发〔2010〕63号)中所有涉及工业方面的扶持政策;

    (二)《关于实施工业经济五年规划、三年计划的意见》(溧委发〔2012〕1号)中的奖励、补助政策;

    (三)《市政府关于标准厂房建设的实施意见》(溧政发〔2012〕35号)中的奖励政策;

    (四)市委、市政府其它综合性文件中有关政策的兑现、落实。

    (五)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它奖励、补助等支出。

    第五条 工业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工业发展资金的企业(单位)必须在溧阳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项目管理能力和健全财务核算体系,且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请工业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和我市产业发展导向;

    (四)其它相关条件。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工业发展资金应严格按项目进行核算管理,建立预、决算管理制度。

    第七条 工业发展资金各方的主要职责:

    (一)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1.核批工业发展资金年度预算;

    2.参与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的审核工作;

    3.会同市各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指导各主管部门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市各主管部门按照年度预算提出项目资金预算建议、绩效目标,并对工业发展资金绩效实施自评价;

    2.按规定组织对项目的申报受理,会同市财政局审核、起草工业发展资金申请拨付文件,并报市政府审批;

    3.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配合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章 项目的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八条 市财政局和市各主管部门应共同加强对工业发展资金的管理,联合发布项目资金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效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报材料经市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根据批文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各主管部门对工业发展资金的各类项目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年初工业发展资金预算的绩效目标设定、预算执行绩效跟踪情况到项目完成绩效评价,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企业(单位)应严格按照工业发展资金扶持的条件,及时组织实施相关项目,确保项目有序推进、按时完成;对收到的扶持资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和市各主管部门负责对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一)市财政局应负责加强对工业发展资金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二)市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建立完善项目评审、跟踪管理、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各项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项目的完成情况和实施绩效。

    第十三条 对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工业发展资金的企业(单位),追回已经取得的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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