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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溧阳市区域性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7日
溧阳市区域性扶持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区域重点企业成长和发展,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区域重点成长型企业发展扶持资金试行股权投资等使用方式的意见》(苏财工贸〔2011〕141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溧政规发〔2012〕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溧阳市区域性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区域扶持基金”)是由省财政厅和我市地方财政为扶持区域重点成长型企业发展而共同出资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区域扶持基金实行有偿使用,适当收取投资收益,按期退出的原则,基金使用实行股权投资方式运作实施,运行周期暂定三年。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区域扶持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国家和省产业发展政策,发展潜力大,预期赢利能力强,对区域经济贡献大的企业或项目。主要包括:
(一)具有自主品牌、创新能力强、市场前景好,或具有较强的为省级以上品牌产品配套协作能力的企业或项目;通过实施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产业转型升级和延伸、新产品开发、品牌建设等扩大生产,提高效益,推进区域新型工业化进程的企业或项目;
(二)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中产品附加值高,符合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的企业或项目;
(三)传统产业中符合调优调强要求,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大,转型升级效果明显的企业或项目。
第五条 区域扶持基金优先支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年上缴税收总额100万元以上或上缴税收总额排名在本区域前50名以内的中小型企业;
(二)通过扶持,预期三年内销售收入和上缴税收年均增长超过20%的中小型企业。
第六条 区域扶持基金限制支持以下企业或项目:
(一)属于国家和省禁止或限制发展行业的企业;
(二)前三年有违法经营活动记录或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记录的企业;
(三)在银行、税务等机构有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区域扶持基金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按规定选择投资企业,并报市人民政府和省财政厅批准。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选择创业投资公司担当出资方代表,作为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的股东代表。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拟定基金运作总体规划和财源培植计划,并制定成熟可操作的股权投资等运作方案。
第十条 股权投资期满后,市财政局负责收回投资,投资收益滚存作为区域扶持基金。
第十一条 省、市财政部门三年合作期满后,若省财政厅决定收回扶持资金,市财政局应按规定时间将省出资的区域扶持基金汇入省财政厅指定账户。
第四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将区域扶持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体系,定期对基金运作效果进行考核和绩效评价,形成书面报告,定期报送省财政厅和市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对合作设立的区域扶持基金运行情况进行考核监督,并对资金的政策目标、扶持方向及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视工作需要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