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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溧阳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7日
溧阳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1999〕69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溧政规发〔2012〕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依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精神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的,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资金征缴及使用
第四条 散装专项资金征收渠道:
(一)水泥生产企业应上缴的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办)委托市国税局代征。征收标准为销售袋装水泥每吨一元。
(二)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收取专项资金预收款,由散办委托市规划局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代征。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30日内向散办申请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散办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结算手续。
委托代征业务费按年度实际到帐数计算,由财政部门核拨。
第五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按照规定解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国家规定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缴、使用和管理,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六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具体使用方向: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发放、储存以及中转设施项目;
(二)购置散装水泥专用设备;
(三)新建、改建、扩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项目;
(四)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
(五)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推广;
(六)代征业务费开支;
(七)与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七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补助资金申报程序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可行性报告;
(二)根据确定的投入领域,由市散办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申请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有关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对技术性较强的项目,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论证。
(三)根据审查意见,编制投入计划,列入预算。
第三章 预算及监督绩效管理
第八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散办应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后上报市政府。年度终了二个月内,应编制上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九条 建立资金绩效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制度,由散办配合市财政局实施绩效管理工作,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违反规定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范围、标准,减征、免征、缓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侵占、截留、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或者未按照规定解缴省级统筹资金的,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水泥生产企业、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违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及使用规定的,按《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办理生产、经营、规划、施工等证、照的;
(二)违反规定审查通过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
(三)违反规定征收、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
(四)减征、免征、缓征、侵占、截留、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