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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溧阳市科技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7日
溧阳市科技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技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科技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溧政规发〔2012〕2号)和省、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以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我市科技计划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专项资金是地方财政为支持科技创新与发展,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科技专项资金安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申请、择优支持、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科技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机制,确保科技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我市经济发展重点,市科技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向是: (一)科技攻关。通过支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的研发活动,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和目标产品,为产业技术升级与结构调整、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及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二)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旨在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以及关键共性技术的示范推广应用,形成较大规模,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产业,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该计划从高新技术产业化、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农业先进适用技术、新品种的示范、推广等层面上展开。 (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为目标,集成建设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和公共科技服务平台。通过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环节,提高科技成果的工程化、配套化和系统化水平,推动工程化成果向行业辐射、扩散,提高行业技术水平,促进新兴产业崛起和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着力培育一批管理规范、服务优良、市场竞争力较强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加快建设社会化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为提高我市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供有力的支持。 (四)产学研合作。重点支持与高校院所合作的前瞻性、原创性技术项目,在由我市主办或组织参加的科技对接活动时签订的合作项目;与国外合作开展的技术研究开发,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海外优秀创新人才、推动技术出口等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五)知识产权。支持发明创造和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推进本市的专利申请,提高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实施专利示范工程和专利转化及产业化项目,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支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订,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 (六)其它科技项目 1.社会发展。主要支持人口与健康、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劳动安全、公共安全、减灾防灾等领域的社会发展科技工作,促进可持续发展。 2.软科学研究。以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管理现代化为宗旨,以推动我市经济、科技、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为目标,研究并提出可供选择的各种途径、方案、措施和对策。 (七)支持国家、省下达的且明确要求地方财政匹配的科技计划项目。
(八)科技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并应确保市委、市政府综合性文件中有关政策的兑现、落实和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它奖励、补助等。
第五条 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申报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溧阳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和管理体系,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
(三)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的企业;
(五)其它有关条件。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科技专项资金应严格按项目进行核算管理,建立预算和决算管理制度。 第七条 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各方的主要职责:
(一)市科技局 1.提出科技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绩效目标,并对科技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自评价; 2.组织项目的申报受理和评审(评估); 3.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并下达项目资金; 4.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对科技项目的实施进行绩效评价。 (二)市财政局 1.核批科技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2.参与项目评审工作; 3.会同科技局审定并下达项目年度预算; 4.监督检查科技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对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三)项目承担单位 1.负责编制项目预算; 2.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资金及其它配套条件; 3.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及其授权委托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5.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科技专项资金。
第四章 支出范围和管理
第八条 科技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和计划管理费。
第九条 项目费指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 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管理费用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不得超过5%。 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计划管理费,指科技计划管理部门为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评审或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管理,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局核定。
第五章 项目的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应当按规定组织科技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认真编报预算,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项目预算要求同时编制资金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资金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资金,项目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或择优选择有关中介评估机构,对拟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进行评审或评估。需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其预算的,按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根据预算评审或评估意见,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并批复项目预算。经批准的项目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五条 科技专项资金应按财政资金管理要求,规范拨付程序,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计划下达文件后,二周内与市科技局签订科技项目合同,明确项目目标责任和成果验收指标。项目承担单位凭收到的计划下达文件及签订的科技项目合同书到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科技项目合同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分年度执行的项目资金预算,应当按照要求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中期检查或评估结论作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调整项目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每年应当将科技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向市财政局报告,并抄送市审计、监察部门。
第六章 财务核算
第十八条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收到专项拨款,应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待有关拨款项目完工后,形成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的部分,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资产属于按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的结余资金,用于补助单位科研事业发展支出,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市科技局批准后,将剩余资金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七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科技项目合同的要求,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项目验收。在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成果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中应包括财务专家。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对市科技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应建立项目资金支出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科技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的,由市财政局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科目,限期退还相应款项。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技专项资金的行为,市科技局、财政局将根据情况依据有关法规采取通报批评、追缴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