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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印发 溧阳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2-00183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政发〔2012〕152号 发布机构:市政府
产生日期:2012-11-07 发布日期:2012-11-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溧阳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市政府关于印发 溧阳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溧政发〔2012〕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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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

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溧阳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7日

    溧阳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溧政规发〔201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二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范围:

    (一)用于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养老机构和精神病院等社会福利收养单位;

    (二)用于优抚医院、光荣院等优抚类收养单位;

    (三)用于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单位和流浪儿童救助保护设施建设;

    (四)用于乡镇、街道社区服务配套设施建设;

    (五)用于殡葬类单位;

    (六)用于助学、助残、助老等专项资助支出;

    (七)用于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

    (八)用于救灾、对口支援、慈善事业等支出;

    (九)用于烈士纪念建筑物维修改造支出。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列入市本级支出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由民政部门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在部门预算中批复;民政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财政部门安排用于其他专项公益事业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以下程序审批执行:

    (一)民政部门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申报材料,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经市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向民政部门批复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根据福利彩票公益金年度收入和项目进展情况,列入本级支出预算;

    (三)民政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在项目管理办法制定后组织实施和管理。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条 民政部门申请使用福利彩票公益金时,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原因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七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具体包括:

    (一)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二)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三)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配合财政部门建立福利彩票公益金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预算的依据。

    第十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部门、单位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福利彩票公益金,不得改变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改变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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