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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溧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7日
溧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使用管理,提高保障金使用效益,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1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溧政规发〔2012〕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金是指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由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人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各类用人单位按年度缴纳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政府性基金。其征收管理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溧政发〔2005〕2号)执行。
第三条 保障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二)专款专用、促进就业; (三)公正公开、讲求效益。
第二章 保障金管理及使用
第四条 保障金统一缴入国库,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 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扶持残疾人从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等产业和种植业、养殖业生产; (二)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和教育及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 (三)适当补助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的中介机构;支持举办残疾人庇护工厂等安置机构;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五)经市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以及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六)经市政府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保障金的使用重点 (一)扶持残疾人从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等产业和种植业、养殖业生产 1.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公益性岗位就业和非正规就业,以及集体开办具有一定规模并安排一定数量残疾人就业的劳动组织的就业补助;
2.残疾人从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银行贷款贴息;
3.用人单位及中介机构组织残疾人劳务输出、招聘、岗位开发、就业援助的相关费用补助;用人单位为了安排残疾人就业,配置、改造小型无障碍专用设施(设备)的经费补助; 4.扶持残疾人开办种植、养殖业及各类家庭副业的补助;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及各类家庭副业的银行贷款贴息; 5.开办具有一定规模、安排一定数量残疾人就业的扶贫基地的补助; 6.为残疾人就业购买公益性岗位及设施的补助。 (二)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和教育 1.经市残联及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认定(下同),参加职业培训、行业培训、特殊技能培训及种养业、家庭副业实用技术培训的费用补助; 2.困难残疾人家庭成员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专、技校及职业高中教育)及高等教育(含特殊教育)的费用补助; 3.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并进行各类岗位技能培训的经费补助; 4.残疾人培训、教育、就业等综合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及添置相关设备器材的经费补助;
(三)补贴残疾人康复服务和文体活动
1.用于残疾人康复训练服务的补助;
2.用于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经费的补助;
(四)补贴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 1.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的生活费用补助以及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经费补助;
2.对无业重残者给予生活救助,对因病及其它原因引起生活困难的残疾人给予临时救助;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贫困残疾个体劳动者的参保费用补助;
4.残疾人劳动权益维护经费补助。
(五)补助举办残疾人庇护工厂等安置机构 1.安置机构启动开办、购置残疾人用品用具及设备设施的经费补助; 2.组织残疾人进行技能培训经费补助; 3.安置托养残疾人员相关经费补助。 (六)经市财政预算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和奖励受到各级人民政府表彰的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1.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必要补助; 2.为残疾人提供培训、扶持、社区救助等服务的就业与社会保障机构经费补助; 3.受到各级人民政府表彰的残疾人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经费。
第七条 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市残联领导下,具体负责市本级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就业工作任务,编制保障金预算,经市残联、财政局审核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工作任务变化,确需调整预算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调整。
第九条 市残联应严格执行市人大、财政部门批复的保障金预算,未经批准,不得变更保障金支出用途。市财政局按项目实施进度和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及时办理保障金的拨付手续。市财政局、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每年年终做好保障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认真做好决算并及时上报上级相关机构。
第十条 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保障金使用项目档案,对保障金单独建账,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章 保障金的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按照《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36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保障金的日常监督和绩效考评。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保障金的,及时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组织保障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检查市残联开展保障金绩效管理工作,并会同市残联建立项目单位开展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和奖励办法。评价办法包括绩效目标、对象和内容、评价标准和方法、组织管理、工作程序等主要内容,市残联应当配合市财政局对保障金实施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市残联督促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管好用好保障金,并会同市财政局对全市残疾人就业工作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保障金,保障金不得列支前述规定以外的支出项目。
第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通过弄虚作假手段骗取或违规使用保障金的,一经发现,财政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并追回所拨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或其工作人员因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保障金流失的,由有权部门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市残联应定期向社会公布保障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