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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溧阳市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7日
溧阳市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水利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溧政规发〔20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水利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专项资金是地方财政为支持水利事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由市水利(水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公开透明、规范运行、绩效管理、跟踪监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水利事业发展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专门用于水利建设发展的由水利部门使用、管理的资金。包括:
(一)水利行业业务管理经费;
(二)水利工程建设资金;
(三)水利工程运行与维护经费;
(四)太湖等流域水环境保护经费;
(五)水利前期工作经费;
(六)水利执法监督经费;
(七)水土保持经费;
(八)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经费;
(九)水质监测经费;
(十)水文测报经费;
(十一)防汛经费;
(十二)抗旱经费;
(十三)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十四)水利技术推广和培训经费;
(十五)水资源费安排的支出;
(十六)水利信息管理经费;
(十七)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建设方面支出。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水利(水务)局对水利专项资金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建立内部监督机制,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
(二)根据市政府确定的专项资金目录,提出项目预算建议;
(三)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会同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水利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监督、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包括年度计划调整)、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与执行、财务决算、竣工验收等,督促项目法人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技术审查;
(五)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自评价;
(六)收集、汇总、报送水利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进行自查和自评;
(七)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八)与市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配合,对涉及专项资金的财政检查报告、监察报告、审计报告和其他检查报告、建议或决定,互相抄送、互通情况,并将其作为今后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九)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对水利专项资金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水利专项资金的筹集、拨付;
(二)批复水利专项资金的预算;
(三)参与水利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工作;
(四)会同市水利(水务)局监督检查水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指导市水利(水务)局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章 使用和监督
第七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实施单位对本单位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监管负全面责任,市水利(水务)局牵头实施水利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制度
(一)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专项资金目录应当作为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重要依据。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水利专项资金可以采取报账制、以奖代补等方式拨付。支出预算涉及基本建设投资或者政府采购等的,应当按基本建设公开招标或者政府采购等程序办理。
(三)市水利(水务)局应当监督水利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机关,经批准后方可变更或者调整。
(四)市水利(水务)局应当按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支付方式,编制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报市财政部门批准。专项资金支出应当严格执行预算管理,按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
(五)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规定,严禁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公款私存,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九条 水利专项资金应实行绩效管理机制,对专项资金实施从预算绩效目标设定、预算执行绩效跟踪到项目完成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十条 水利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时,应在绩效目标申报表中明确项目绩效目标以及项目评价指标,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专家评审。
第十一条 市水利(水务)局对水利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自评价。
第十二条 市水利(水务)局制定水利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应当包括绩效目标、对象和内容、评价标准和方法、组织管理、工作程序等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后,由市财政部门进行绩效评价,并向市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水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