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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溧阳市旅游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7日
溧阳市旅游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力度,促进我市旅游事业的持续、快速发展,规范旅游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旅游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溧阳市旅游产业“十二五”发展指导意见》(溧委发〔2011〕96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溧政规发〔2012〕2号)和省、市旅游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专项资金是地方财政为支持旅游业持续、快速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由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围绕全市旅游工作重点,符合全市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引导、公正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高效、安全和规范。
第二章 资金使用的原则和范围
第四条 旅游专项资金使用的原则是:突出重点,引导为主,示范优先,培育品牌。此项资金的使用安排须有利于旅游综合效益的提高,有利于旅游产业链的延伸,有利于提升溧阳旅游品牌,有利于扩大旅游产业覆盖面,促进旅游经济发展和旅游环境改善。
第五条 旅游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是:
(一)支持市域旅游规划、重要功能区旅游规划编制;
(二)支持重要旅游产业功能区的整体推进;
(三)支持符合全市旅游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导向作用的重点项目建设;
(四)支持重要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五)支持节庆活动举办和溧阳旅游形象的整体促销;
(六)支持电子信息网络、旅游在线服务、旅游公共服务资讯平台等旅游信息化建设;
(七)支持旅游商品研发、设计生产及大型旅游商品销售平台建设;
(八)支持旅游人才培养和旅游高级管理人员职业培训;
(九)对大型会展活动的申办以及有突出贡献的旅游文化产品的奖励;
(十)对促进全市旅游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镇(区)、部门的奖励;
(十一)兑现、落实市委、市政府综合性文件中有关奖励政策和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它奖励、补助等。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旅游专项资金应严格按项目进行核算管理,建立预算和决算管理制度。
第七条 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各方的主要职责:
(一)市旅游局 1.提出旅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绩效目标; 2.组织项目的申报受理和评审(评估); 3.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并下达项目资金; 4.负责项目的跟踪管理,会同市财政局对旅游项目的实施进行绩效评价。 (二)市财政局 1.核批旅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2.参与项目评审工作; 3.会同市旅游局审核并下达项目年度预算; 4.审核拨付项目资金;
5.监督检查旅游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对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三)项目承担单位 1.负责编制项目预算; 2.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资金及其它配套条件; 3.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及其授权委托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5.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旅游专项资金。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申报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项目的主体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项目总投资额3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60%。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三)申报项目必须具有良好的资源、环境基础和市场前景。项目完成后,能明显提高旅游吸引力。
(四)实施程序完整,建设条件具备。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土地、环评、拆迁安置等建设条件已经完成。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安排资金:
(一)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未满2年的;
(二)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三)违反《溧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禁止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
第十条 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一)申请资金的项目单位,每年6月底前向市旅游局申报。由市旅游局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市旅游局、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项目综合评审,并组织中介机构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检查。
(二)市旅游局、财政局对审核合格的项目,于每年10月底前出具推荐意见,行文上报市旅游产业指导委员会,提交市旅指委主任会议审批。
(三)经市旅指委主任会议审定批准的项目,由市旅游局、财政局实行网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旅游局、财政局联合下达旅游专项资金计划文件,市财政局根据文件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旅游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诚实守信,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市旅游局按程序严格审核,对不完整的申报材料退回重报或补报,对有疑问的申报材料要认真查实,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建立项目全过程监管制度。市旅游局、财政局应会同项目所在镇(区),切实加强旅游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管理,跟踪了解旅游专项资金项目执行、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对未按规定组织项目实施、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挤占项目资金的行为,市旅游局、财政局视情况有权终止项目、追回旅游专项资金,该项目单位在3年内不得再申请旅游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市旅游局、财政局应采取不定期抽查和每年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旅游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和结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比例不低于上年获得支持项目数的30%。
第十五条 建立旅游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每年年度终了后,市审计部门对当年项目执行情况进行重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市财政局会同市旅游局对旅游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旅游专项资金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