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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溧阳市三农扶持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7日
溧阳市三农扶持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三农”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业专项资金),提高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溧政规发〔201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本办法的农业专项资金是指市委农工办、农林、国土等部门使用的具有特定目标和专门用途的农业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支持农业的各类专项资金设立、分配、拨付、使用、绩效评价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 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农业专项资金设立、来源
第五条 农业专项资金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有关规定设立,根据中央、省、市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全市农业农村的实际,并按照法定增长的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设立农业专项资金。
第六条 根据本市农业工作重点和具体建设内容,对市级财政支农资金结构进行调整优化,并按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六大体系编制预算安排资金,确保市委、市政府综合性文件中有关政策的兑现、落实和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它奖励、补助等。
(一)现代化农业产业建设体系
1.现代高效设施农业;
2.农业产业化;
3.土地规模流转;
4.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5.农产品质量安全;
6.休闲观光农业;
7.外向型农业。
(二)农业科技创新建设体系
1.农机化技术推广;
2.农业三项更新工程;
3.农业科技入户工程;
4.农民培训工程。
(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体系
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工程。
(四)农业社会化服务建设体系
1.农业技术推广;
2.农业服务体系建设;
3.农业企业贷款担保奖励。
(五)农业防灾减灾建设体系
1.重大动物疫病防治;
2.森林防火防虫;
3.能繁母猪和后备母牛补贴;
4.农业保险补贴。
(六)农村环境保护建设体系
1.生态公益林补贴;
2.农村清洁能源建设;
3.城乡一体化建设。
第七条 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对财政扶持的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用途、对象基本相同的专项资金进行归并整合,改变分散使用的状况,促进农业专项资金的集中有效使用。农业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有:1.中央、省、常州市级下达的各类农业专项资金;2.耕地占用税分成市级留成部份;3.土地出让开发资金提取的用于农业部分;4.年初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农业专项资金,如:财政转移支付支出、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农业综合开发等。
第三章 农业专项资金编制程序
第八条 农业专项资金应当执行预决算管理制度。
第九条 各主管部门根据有关“三农”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照上年各自相应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预算编制规定编制本部门年度农业专项资金预算,呈交市政府审批后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条 各主管部门农业专项资金预算必须按第六条规定的范围编制。
第四章 农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对上级下达的农业专项资金,应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指南,结合市本级重点领域、重点项目扶持内容,确定年度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市财政部门根据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规划,建立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库,各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库中提取。
第十二条 农业专项资金对单个农业项目的扶持不得重复投资,不得对单个项目多头包装、重复扶持。各类农业专项资金必须立项申报,编制农业专项资金文本,项目实施实行签约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上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可以整合的农业专项资金,应与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专项资金整合使用,用于兑现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有关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政策性补助。
第十四条 对本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农业专项资金,由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联文下达;其他临时需安排的农业专项补助资金,需财政追加经费的,由各部门向市政府请示,经市政府分管市长、市长批阅后,由财政部门根据市长的批示精神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农业专项资金拨付和结报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按照立项批复的项目预算额度拨付资金。项目专项资金不得超项目预算拨付,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原立项程序办理报批手续,调整项目预算后,市财政部门视资金来源情况进行结算拨付。
第十六条 项目的执行期限。对各类省、市农业重点项目,在项目批复或项目合同规定期限后6个月内仍未完成项目任务的,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项目验收的,市财政部门将收回或追回财政补助资金(特殊情况除外);对市财政部门安排的各类农业专项资金,自资金安排的年度开始,18个月内项目实施不到位的,结余资金或有未拨资金,市财政部门将予收回。收回或追回的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在下年度重新安排项目使用。
第十七条 农业专项资金实行市、镇(区)两级财政报账制管理。市级财政和各镇(区)均设立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项目单位应填写《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申请表》,并附有效的原始凭证(支付清单或正式发票)、提供项目立项依据、承包合同书等资料。项目拨付按规定预留10%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 农业专项资金拨付严格按规定实行转帐结算,不得直接用现金拨付;对农业专项资金中的涉农补助,实行“一折通”打卡支付。
第六章 农业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项目,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报告。项目验收时,项目单位应向验收人员报告项目完成实际情况,并提供书面总结材料、帐册、资金使用情况明细、项目审计报告等项目完成情况资料。经市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验收合格后,拨付报帐项目资金。凡资料不齐全的,市财政部门将暂缓或停止拨款。
第二十一条 各管理部门应当对项目完成情况,组织实施建设工程质量,资金筹集、使用和财务管理状况,项目建设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通过对项目目标预定与实施效果比较、公众评价、成本效益分析,作出《绩效评价报告》。项目单位完成情况不理想,《绩效评价报告》未能审核通过,对项目单位提出的有关问题和建议发出《整改通知书》,待项目整改后拨付全部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评价报告应为市政府领导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农业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做好农业专项资金的筹集,加强农业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各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督促抓好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落实和实施;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对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加强项目成本核算,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 积极推行项目公示制度,对由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要充分利用相关媒体或镇(区)、村公共场所和公开栏,对项目立项、实施进度、自筹配套、资金补助、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提高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和农业专项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以任何借口滞拨农业专项资金,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农业专项资金,财政部门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确保农业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要开展对农业专项资金的绩效考核评价,建立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的导向机制。 第二十七条 市监察、审计、财政、农林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农业专项资金的审计、检查。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农业专项资金的,扣回财政拨付的扶持资金,并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