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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印发 溧阳市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2-00189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政发〔2012〕142号 发布机构:市政府
产生日期:2012-11-02 发布日期:2012-11-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溧阳市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市政府关于印发 溧阳市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溧政发〔2012〕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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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关于印发 溧阳市

    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溧阳市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日

    

    

    溧阳市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繁荣文化产业,加快文化强市建设,根据《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溧委发〔2012〕48号)规定,市政府设立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文化专项资金”)。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溧政规发〔2012〕2号)规定,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每年专项安排,主要用于促进全市文化产业发展,确保实现文化产业增速高于GDP和服务业增速的目标,把文化产业培育成我市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第三条 文化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的原则,市文广体局、财政局共同负责文化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文化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市文广体局负责研究确定文化专项资金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项目的评审、公示、初步认定、验收及绩效自评,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负责文化专项资金的年度预(决)算,会同市文广体局对申报的资助项目进行审核,提出经费安排建议及经费的拨付,对文化专项资金的管理及使用进行监督、绩效评价。

    第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负责编制项目投资预算,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资金,对获得的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有关部门对文化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按要求提供文化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第二章 支持重点和范围

    第六条 坚持聚焦重点、战略突破,文化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符合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方向的文化旅游、印刷纸品、体育娱乐、节庆会展、创意设计、传媒影视和工艺美饰等文化产业企业或项目。优先支持原创性强、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重大民营投资项目;“专精特新”中小文化企业项目;带动性强、成长性好或有助于文化企业上市的项目。

    第七条 文化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创意设计、新兴媒体、影视动漫、网络游戏、电视购物等新兴文化产业发展;

    (二)支持文化旅游、印刷复制、广播影视、演艺娱乐、工艺美术、广告会展、版权贸易和服务、文体用品制造业等文化产业发展;

    (三)支持国家级、省级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影视基地、动画产业基地、数字出版基地、版权产业基地、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等)建设,重点发展高科技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积极发展地方特色文化产业园区;

    (四)支持骨干文化企业“走出去”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

    (五)支持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演出院线、电影院线等现代流通方式和各类文化中介机构;

    (六)支持代表溧阳文化水准并可产业化运作、在全省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文化艺术、电影、电视剧、广播剧、动漫、影视节目(栏目)、出版项目等内容生产和品牌打造;

    (七)支持富有地方传统特色的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

    (八)兑现、落实市委、市政府综合性文件中有关奖励政策和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它奖励、补助等。

    

    第三章 资助原则和方式

    第八条 文化专项资金的资助原则:

    (一)有利于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符合财政资金支持方向和范围的原则;

    (二)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集中财力、择优扶持、重点投入、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九条 文化专项资金的资助方式:

    (一)贷款贴息。对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项目,根据项目水平和贷款规模确定相应的贷款贴息额度。

    (二)项目补贴。对申请引导资金补贴的项目,根据其重要性和影响力给予适当补贴。

    (三)以奖代补。主要用于对地方经济贡献较大或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或项目以奖代补,扶持真正做实事的文化企业。

    积极探索有偿资助、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等其他资助方式,扶持有发展潜力的重点文化项目以及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创新型文化企业和高成长性文化企业,加大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建立多元化的文化产业发展投融资服务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文化领域,通过市场机制发展文化产业。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申请文化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溧阳市行政区划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文化产业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股权结构清晰合理,技术创新能力特别是原创能力较强;管理团队稳定且素质较高,具备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资产负债率低于60%。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及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发展规划,具有较好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

    (三)申报项目所需资金主要由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吸引社会资本以及自筹的方式解决。原则上为非政府资金投入的项目。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文化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未满2年的;

    (三)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应由或已获得政府资金支持的;

    (五)违反《溧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溧政规发〔2012〕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禁止申报该专项资金项目的。

    第十二条 文化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向市文广体局提出申请。

    (二)市文广体局、财政局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严格审查。

    (三)市文广体局、财政局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聘请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重点评审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等,提出评审意见。

    (四)根据评审意见进行社会公示。社会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某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市文广体局提出,由市文广体局、财政局进行调查,并做出调查结论。

    (五)公示期满后,由市文广体局、财政局提出初定意见,报市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文化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每年进行1次,在4月份起组织申报、评审。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填报《溧阳市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表》一式五份,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概况、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说明、项目预算(决算)支出明细情况表;

    (二)项目批文和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企业投资项目需经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须提供核准或有关备案文件(复印件);

    (四)项目单位近两年真实、规范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银行贷款证明以及报表附注说明等(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需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为提高文化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市文广体局要加强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战略研究和前瞻部署,加强重大项目带动和资源统筹整合,逐步建立项目库和项目储备、统计制度。

    第十六条 文化专项资金必须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挤占、挪用,文化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专项奖补资金。加强文化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按照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凭证以备检查,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要对项目进行中期绩效自评,并及时将评价报告报送市文广体局、财政局。市文广体局、财政局负责对文化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确保文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文化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报经市文广体局、财政局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上报市文广体局、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下拨的文化专项资金,并在五年内不得申报文化专项资金扶持项目。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文化专项资金的;

    (二)违反文化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擅自改变用途的;

    (三)截留、挪用引导资金的;

    (四)有偷、逃税行为被查处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体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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