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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为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满足社会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省、常州市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要求,现提出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紧跟苏锡常、同步现代化”目标,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形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信息服务为辅助的养老模式,到2015年,基本形成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制度完善、管理规范、服务专业、运行高效、投资多元、城乡一体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总体实现五大目标:
(一)实现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全覆盖;
(二)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2张以上,其中社会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护理型床位占30%以上;
(三)建立虚拟养老院,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基本实现城乡覆盖;
(四)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70%以上;
(五)建立政府为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的制度。
二、完成五大建设任务
(一)加快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养老服务城乡一体化。切实加大对农村养老服务的投入,推动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养老服务倾斜。以现有敬老院为基础,推广“一院两制,以院养院”新型养老模式,到2015年,所有敬老院扩建成集供养、寄养、社区照料和支撑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及其他社会福利功能于一体的综合福利中心。在新农村建设规划中,要把老年人服务场所和老年集中居住生活区作为重要功能配置。鼓励利用个人、集体空置房或空闲建设用地,建立小型互助式老年集中居住生活区、小型托老所和幸福院。(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各镇人民政府)
(二)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推进养老服务功能多样化。充分发挥居家养老基础性作用,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送上家门的居家服务和走出家门的社区服务。到2015年,实现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全覆盖。鼓励社会组织、家政服务企业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积极发挥老年人组织、志愿者组织作用,为老年人提供优质的志愿者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各镇人民政府)
(三)加快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推进养老服务主体多元化。依托“长寿之乡”优势,积极打造华东地区养老产业示范基地。到2015年,全市养老机构床位数超6000张,达到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机构床位32张,其中社会投资兴办的达50%以上。优化建设结构,保障失能半失能困难老年人需求,护理型床位占30%以上。鼓励将各种闲置房舍改建为护理院和托老所。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建立老年病专科和老年病区,为老年人提供护理、康复、保健服务。力争在“十二五”末,形成高、中、低档配套,养、护、助功能齐全,公办、民办共同发展的养老服务机构体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各镇人民政府)
(四)加快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建设,推进养老服务手段信息化。依托12349便民为老服务平台,建立市级虚拟养老院,力争加盟企业超过50家。重点支持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应急等呼叫服务。到2015年,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基本实现城乡全覆盖,其中,困难老人的呼叫服务系统安装、服务费用由市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各镇人民政府)
(五)加快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养老服务人员专业化。依托高校等培训机构,建立市养老人才培养基地。继续推行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大力实施“养老护理员培训工程”,今后5年,培训初、中、高级养老护理人员300名。认真落实养老服务人员社会保险及工资福利政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教育局)
三、完善扶持政策
(一)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予以优先安排,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合理用地需求。按照有关规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应当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一律划拨供地;不能采取划拨供地的,采取有偿方式供地。(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发改委)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院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酌情给予减免。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企业对养老机构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规定的,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水、电、燃气、暖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有关单位按照居民用户标准收取费用,有初装费的减半收取。(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经信局、住建委)
(三)健全医疗服务政策。支持在养老机构内设置或合作设立医疗站点,对符合条件的要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免费为辖区内老年人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定期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转变服务模式,主动为长期卧床、70岁以上和独居等行动不便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局、人社局)
(四)健全政府供养和补贴政策。对城市“三无”、农村“五保”老人,采取政府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的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向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尊老金。为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汽车,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公益性文化设施、旅游景点、公共体育健身场所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
(五)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通过建设资金补贴、税费优惠、拓宽融资方式、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促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推动养老服务事业社会化。从2013年起,对社会力量投资新建的公益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5000元;对租房创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和现有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的,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1500元。对达到标准的公益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入住6个月以上本地老人数,每月分别给予自理60元、介助80元、介护100元的日常运行补贴。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补贴标准,培育各种形式、各种层次的养老服务供给主体,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发改委、财政局)
(六)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产业。研究制定养老产业布局规划和产业扶持政策,推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适当扶持经营性养老机构发展,通过土地参股等方式,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资产进入资本市场运作。鼓励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积极支持民间投资兴办或参与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公办养老机构可采用服务外包、委托管理、合作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参与。着力培养一批大型老年服务龙头企业,打造一批老年服务知名品牌。积极探索养老护理保险,推行养老服务意外保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发改委、老龄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部署,明确发展目标,制定政策措施,抓好责任落实。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政府主导、民政部门主管、老龄工作机构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加大投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的投入,建立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增长机制。增加福利彩票公益金对社会养老服务的投入,积极鼓励社会资金、慈善捐赠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三)强化督查指导。进一步理顺老龄工作管理体制,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建设。老龄办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调查研究、检查指导职能,督促相关法规政策和工作任务的落实。政府主办的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功能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养老服务指导、评估、培训等工作。
(四)营造社会氛围。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教育。教育部门要把敬老、爱老、助老教育作为中小学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宣传、文化等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报道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好经验、好做法。结合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开展各种形式的敬老活动,树立和表彰先进典型,形成人人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本意见实施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