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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委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4109429/2012-00112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办发〔2012〕87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
2012-07-02
发布日期:
2012-07-20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委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委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实施意见
溧政办发〔201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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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切实强化基层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委托镇(区)政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行使部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以下简称委托执法)工作,现就做好委托执法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按照全面推行安全生产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以构建市、镇两级安全生产执法体系为目标,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有关事项
(一)委托主体
市安监局作为委托方委托各镇(区)政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行使部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委托主体。
(二)委托方式
市安监局将涉及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的执法职能委托给各镇(区)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各镇(区)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接受委托后,履行委托权限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行使市安监局委托的执法权力。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以市安监局的名义依法行政,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和管理制度,使用加盖市安监局印章的标准执法文书。
(三)委托条件
1.
受委托机构的条件:
(1)已经依法成立,且组织健全、职责分工明确,有2名以上(含2名)具有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接受委托的各镇(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须具备必要的办公场所、监督检查经费和设施设备保障。
2.
受委托机构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人员的条件:
(1)在镇(区)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中任职,负责或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经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业务知识培训,通过执法资格考试,并领取了市政府或省安监局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的人员;
(3)各镇(区)应保持委托执法人员相对稳定,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确因工作需要变动的,应当及时报市安监局备案;调离所在镇(区)或工作发生变动的,其所持有的执法证件应立即由相关部门收回。
(四)委托权限
受委托镇(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以市安监局的名义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职权如下:
1.检查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违法行为纠正权: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3.行政处罚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五)委托程序
由市安监局核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各镇(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委托执法工作。
委托书核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市安监局报市政府法制办和常州市安监局备案。同时,市安监局将相关委托事项在全市予以公告。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保持相对稳定。
各镇(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委托执法实施意见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投入,改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条件,进一步加强安监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对执法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尤其是要保持受委托机构执法人员的相对稳定,以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严格遵守执法规定,确保依法行政。
受委托机构的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和规定,按照程序和权限开展执法工作,认真填写相关执法文书,确保制作文书的准确性。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执法检查工作计划,严格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定期报告执法检查情况,对超出自身监管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及时向市安监局报告,并移送监督检查文书及有关材料。
(三)加强培训和制度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市安监局负责定期组织受委托机构安全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为其执法人员申领、注册行政执法证。同时,要制定和完善委托执法制度,进一步规范基层安全监管执法工作,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能力,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纠力度,推动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四)加强监督管理,严肃责任追究。
市安监局要制定委托执法工作纪律,建立和完善委托执法工作制度,定期对受委托机构的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受理有关申诉、举报和控告,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处理。受委托机构执法人员要切实做到秉公执法,廉洁自律,不得以权谋私。受委托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违反委托执法规定,超越委托执法权限的,市安监局有权停止委托执法资格,解除委托执法关系,情节严重的,报组织人事和行政监察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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