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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
索 引 号:014109429/2012-00121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政办发〔2012〕95号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2012-07-24 发布日期:2012-08-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
溧政办发〔201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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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省委农工办、省农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档案局、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苏农经〔201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意义

    通过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的根本要求。登记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定依据,是定纷止争的有效措施,将为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现实问题、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提供必要的实践经验。

    二、工作原则

    一是保持稳定。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民承包地。

    二是依法规范。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等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三是民主协商。充分动员农民群众积极参与试点,试点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不得强行推动。

    四是因地制宜。根据试点地方的土地承包实际,缺什么补什么,完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三、工作内容

    (一)查清承包地面积和空间位置。以二轮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基础,对承包情况开展全面的调查摸底。对延包不完善、权利不落实和管理工作不规范的,予以依法纠正。对与现在土地承包档案记载的土地承包状况有较大误差的,作出相应调整;农民群众要求实测的,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采取科学简便的方式测量查实;实测结果经镇、村公示确认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要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对已实施“万顷良田”和土地整理项目工程,实行统一规模经营的区域,单个田块四至已打破,确实难以确定其空间位置的,要确保原承包关系稳定,弄清原承包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并保管好承包资料,在此基础上,可以探索实施确地、确股、确利相结合的方式;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要妥善处理好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矛盾,采取集中处理和重点解决的办法,调处好二轮承包以来的矛盾纠纷;要慎重对待时间跨度大、涉及面广的土地矛盾。二轮承包关系梳理结束,应经农户签字确认,并进行公示。

    (二)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结合经依法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原则,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三)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开展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工作。根据当事人申请,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变更或者补发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主要有以下十类需要变更、注销经营权证书的情形:一是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二是因承包地被征占用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是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四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五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分立的;六是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七是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八是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九是承包方自愿依法交回承包地的;十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

    (四)开展其他方式确权颁证登记。其他方式的承包指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是农村土地承包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家庭承包的重要补充。对于此类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要与家庭承包明确区分;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五)开展土地承包档案清理。根据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规定,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支持和指导下,做好土地承包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要全面组织清理土地承包档案,确保所有和土地承包与流转有关的文件材料齐全完整,并按规定整理归档。要配备计算机和其他相关设备,与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信息化管理系统相结合,对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信息实行动态化管理。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实行分级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其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关负责集中保管,并依法按期移交市档案馆。不涉及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资料,由镇、村归档保管。

    四、明确试点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镇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登记试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明确进度,定期检查,抓好落实。

    (二)扩大试点范围。去年我市选择了竹箦镇下宅村作为市级试点;今年要求各镇选择1-2个村作为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扩大试点范围。

    (三)明确进度要求。试点工作自2012年8月起至2013年12月结束,总体分四阶段实施:2012年8月上旬为前期准备阶段,各试点镇上报试点工作方案;2012年8月中旬至2013年5月为组织实施阶段,各试点镇具体落实试点任务;2013年8月至12月为检查验收、相互交流、完善提高阶段,具体工作进度由各试点镇统筹安排。

    (四)落实经费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不得向农民收取费用。国土资源部门免费提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为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登记试点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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