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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溧阳市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分析和应对处置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18日
溧阳市食品安全
舆情监测分析和应对处置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舆情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舆情管理体系,及时引导回复食品安全舆情,正确引导舆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舆情处置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规范、指导全市范围内各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舆情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舆情处置工作。
食品安全舆情,指媒体(包括网络)报道或反映的、可能或已经引起公众普遍关注的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第三条 食品安全舆情处置遵循保障公众安全、控制食品风险、公开透明科学和及时有效规范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食品安全舆情处置工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舆情处置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检验检疫、商务、粮食、城管以及宣传、公安等部门按监管分工和职能负责舆情监测、判断和处理。
第五条 市有关部门应当落实食品安全舆情监测责任机构和人员,完善工作制度,落实监测任务和责任,规范监测处置操作规程。
第二章 舆情监测
第六条 舆情分级。根据所涉内容的严重性和应急性,舆情分为四级。中央或其它重要媒体曝光本区域食品安全问题的为一级;外地发生的严重食品安全问题危及到本区域公众安全或本地媒体披露本区域食品安全问题的为二级;重要媒体披露的外地食品安全问题或质疑普遍性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的为三级;一般的食品安全问题披露或不会影响本区域公众安全的为四级。
第七条 舆情监测。食品安全各监管职能部门明确食品安全舆情观察员,舆情观察员不定期登录本地有影响的网站论坛,及时捕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食品安全舆情动向,对收集到的重要敏感信息,认真分析研判、梳理汇总。
第八条 舆情报告。食品安全舆情观察员认真整理网民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言论,及时上报,保证涉及的部门在第一时间得到网络言论情况,争取工作主动。
第九条 舆情引导。食品安全舆情观察员发现情况后,在上报的同时,灵活运用身份,积极引导舆情向正确、健康方向发展;对群众有疑惑、有怨言的食品安全舆情,多做解疑释惑、化解矛盾工作,防止以讹传讹,影响扩大。
第十条 舆情协作。按照“政府负总责,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原则,向舆情涉及到的非本部门或人员及时通报情况,通过部门间的快速协作,使舆情得到及时的正面疏导和解决。
第三章 舆情分析
第十一条 来源分析。网络舆情信息来源广泛,研判人员应首先占有海量信息,在第一时间监控和搜集各大网站上的所有舆论信息,对这些新闻或帖文进行分析与判断,确定其在舆情事件中存在的潜在价值。
第十二条 真伪分析。由于信息来源复杂,舆情分析与研判人员必须剔除虚假舆情,排除其对真实舆情的干扰,防止在新闻转载或跟帖中出现添油加醋现象,达到透过现象看本质的目的。
第十三条 指向分析。通过相关网上信息进行定性与定量的分析与统计,通过网络舆情数据分析,可以得出网络舆情的基本研判结果,并给政府相关部门提供处置措施和咨询参考意见。
第四章 舆情应对处置
第十四条 网络舆情的研判方式。网络舆情的研判工作一是对网络舆情进行日常性和持续性跟踪与搜集,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网络舆情信息库,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系统性的特点;二是针对某一突发事件或某一特定任务进行有针对性的研判工作,一旦该任务完成则舆情活动便随之结束,具有针对性、临时性、专题性的特点。在网络舆情研判的分析中,应遵循舆情预测性研判、舆情动态性研判、舆情反思性研判等研判方式。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舆情各监测主体收集到相关舆情后,应及时分析判断舆情类别,并作出处置。舆情涉及单一环节和区域的,由环节监管部门处置;舆情涉及综合性或多个环节或情况严重的,由食安办牵头处置。
第十六条 舆情处置主体要根据舆情级别,确定具体处置方法,一、二级舆情要制定舆情处置方案。舆情处置主要包括调查舆情真伪、控制问题食品、分析评估风险、公开处置结果、正确引导舆论等环节。
第十七条 舆情发生后,舆情处置主体要迅速启动舆情处置程序,一般在监测到舆情的12小时内提出处置办法,一、二级舆情应在2小时内启动程序;并将舆情信息、处置办法和进展情况及时报告食安办,食安办视情况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市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要根据舆情处置进展情况,及时发布食品安全舆情处置信息。发布舆情处置信息,要遵循“谁监管、谁发布、谁负责”原则,符合《食品安全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重大信息发布,应当事先征求食安办和政府领导意见。
第十九条 舆情处置部门要及时与政府舆情监控部门和媒体沟通,做好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工作;对采访内容确非本部门职责范围或复杂敏感的,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或提请食安办协调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建立舆情处置责任追究制,食品安全舆情处置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和后果,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未及时、准确监测重要舆情,导致工作失误的;
(二)互相推诿责任、延误舆情处置的;
(三)发现重要舆情未及时处置、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执行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重大食品安全舆情处置情况列入食品安全考核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舆情预测性研判:根据一定时期网络舆情发生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进行监控,如在重大政治事件、重大节日以及相关事件爆发初期,进行及时的监控与跟踪,从而有效避免食品安全舆情重大事件的发生发展,从源头上进行规范是网络舆情事件少发生的有效手段。
舆情动态性研判:根据网络规律和特点,对网络上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进行动态性地适时跟踪、及时研究和判断,及时准确地把握了网络舆情事件的动态性发展,从而做到对网络舆情事件的监控有的放矢。
舆情反思性研判:根据网络舆情研判进行总结,在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发生之后或在发展过程中的某个阶段,食安办要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评析会,交流食品安全舆情研判决策的成败,在第一时间占领舆论引导的制高点,把握主动权,该解释的要解释,该处理的要处理,及时回应,掌握网络的话语权,引导网络舆论朝着积极的方向发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