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繁体版 无障碍浏览
  • 移动端应用

  • 政务微信

  • 政务微博

  • 智能问答

  • 登录个人中心

  • 网站首页
  • 要闻动态
  • 魅力溧阳
  • 政民互动
  • 政府信息公开
  • 办事服务
  • 数据开放
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电子监察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2-00165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政办发〔2012〕124号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2012-10-31 发布日期:2012-11-0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溧阳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电子监察管理规定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电子监察管理规定的通知
溧政办发〔2012〕124号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政务公开

    和政务服务网上公开透明运行

    电子监察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溧阳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电子监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31日

    溧阳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网上公开

    透明运行电子监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权力和便民服务事项网上运行全过程的监察监控,促进依法行政和勤政廉政建设,提高监察工作的客观性、科学性和时效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开展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实施意见》(溧政发〔2009〕126号)等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对行政权力和便民服务事项运行等方面进行电子监察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子监察,是指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行政权力和便民服务事项的运行进行全程监察、监控和管理的监察方式。

    第四条 电子监察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市监察局负责对全市行政权力和便民服务事项网上运行情况实行监察、督办、综合分析和数据的筛选应用,落实上级监察监控平台交办的督办、督查事项。各镇(区)、市级机关各有关部门内设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对本单位行政权力和便民服务事项网上运行情况进行监察和督办,及时办理和回复市级监察平台交办事项。市监察局明确负责市级监督的网上监察人员;各镇(区)、市级机关各有关部门内设监察机构应该明确本单位网上监察人员;无内设监察机构的应明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网上监察工作;各行政村(试点)网上办件运行情况由所属镇(区)监察,不另设网上监察人员。

    第五条 电子监察工作人员实行AB角工作制,确保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始终处于监控之中;市级网上监察人员每个工作日至少登陆网络平台两次,处理有关事项。各镇(区)、市级机关各有关部门网上监察人员每个工作日至少登陆网络平台一次,处理有关事项。网上监察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报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并指定他人代为履行职责。网上监察人员上网处理业务情况,网络系统应当自动记录留痕,作为考核依据。

    第六条 网上监察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行政权力和便民服务事项运行过程的时效、流程、内容等情况进行实时监察;对异常情况进行预警、纠错、督办、整改;对办件达到风险点环节的进行预警;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

    第七条 市级网上监察人员在监察过程中,发现有黄灯预警时,应向有关部门发出预警通知;发现有红灯警告时,应当向有关部门发出整改通知。对于督办和整改通知,相关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没有明确办理时限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告办理结果。

    第八条 各镇(区)、市级机关各有关部门网上监察人员对本单位行政权力和便民服务事项网上运行情况负有监察责任,行政权力和便民服务事项应在网上运行,对不上网运行或在网下办理、网上录入的情况应及时提醒纠正,责令改正。各级网上监察人员应当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和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对于市级交办的投诉举报或其他事项,相关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告办理结果。

    第九条 各镇(区)、市级机关各有关部门网上监察人员应严格依照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确认并固化的流程,对本单位行政权力和便民服务事项运行过程的每个环节进行实时监察。对行政权力和便民服务事项运行过程中各岗位、各环节的责任人员和工作人员有超时办理、违规办理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提醒或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各镇(区)、市级机关各有关部门网上监察人员应当定期对网上监察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整理。相关监察数据应作为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考评、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网上监察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保密规定,严禁他人使用网上监察系统。未经批准,不得将网上相关数据下载、复制和传播。确因工作原因,需要调取网上数据信息的,应报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在可控范围内使用。

    第十二条 网上监察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应调整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常州市人民政府 溧阳人大网 溧阳政协网 溧阳市人民法院网
溧阳市人民政府  苏ICP备17003616号-1  苏公网安备 32048102000256号  网站标识码:3204810031
网站主办单位: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地址:中国江苏省溧阳市南环路18号网站地图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