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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溧阳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是我市依法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和科学管理矿产资源的重要依据,要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开发、合理利用、依法保护”的原则,全面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提高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按照控制开采总量、减少矿山数量、遵守矿山准入、提高利用水平的要求,合理开发与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在禁采区(带)内不得设立露天开采矿山。要加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力度,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重点控制水泥用灰岩、建筑用石料、砖瓦用粘土等矿产开采总量和企业数量,提高规模化、集约化水平,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坚决关停资源浪费严重、矿区环境问题突出、安全无保障矿山,淘汰落后、分散的采矿能力。
三、坚持环保优先方针,围绕发展矿业循环经济、建设生态矿业的总目标,积极实施“三区两线”关闭(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加强对矿山环境状况的监测预报,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灾害监测管理体系,有效防治矿山地质灾害。
四、加强组织协调,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确保《规划》目标顺利实现。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划》的行为。
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