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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含结余资金项目)管理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
(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期扶持项目”)是指纳入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中的项目,结余资金项目是指纳入我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中的项目。
(二)后期扶持项目重点加强基本农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交通、饮水、教育、医疗、农业产业化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结余资金项目重点是基本口粮田建设、农田水利基础设施配套及土地整治项目,饮水安全、沼气、交通道路、通信广播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文化、卫生、教育等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移民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项目,生产开发性项目及其他项目等。
(三)确定后期扶持项目坚持移民自愿的原则,由村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小组商量,提出年度扶持项目意向,予以公示,征求绝大多数村民的意见。确定结余资金项目必须在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与现有地区性、全国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与其他渠道资金统筹安排;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人口数量达到100人及以上的村、或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人口数量占全村在籍人口数量比例达到10%及以上的村、或人均纯收入达不到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0%的移民村、或人均纯收入低于省政府确定的农民人均纯收入绝对贫困线的移民村优先安排结余资金项目。
(四)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使用后期扶持资金(含结余资金,下同)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或使用后期扶持资金且总投资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后期扶持项目(含结余资金项目,下同),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由常州市发改委会同常州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审批。使用后期扶持资金50至100万元的后期扶持项目,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使用后期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下的后期扶持项目,可直接编制实施方案;由市发改委、财政局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审批,报常州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所报项目,其投资主体必须是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资产必须为国有或集体所有。
(六)严禁为规避上级审批而将项目支解;严禁项目重复申报和虚报。
二、项目实施
(一)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后,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批复内容实施,严禁随意变更项目内容。其主要内容确需要变更的,应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二)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按地方和有关行业规定实施管理。
(三)各镇、村根据项目批文,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严禁项目先实施、后立项。具体项目责任主体一般应组建项目法人,不便组建法人的,项目责任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
(四)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法律文书,由所在镇政府鉴证、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项目合同要求对项目施工进度、质量要求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积极推行项目公示制度,对项目立项、实施进度、自筹配套、资金补助、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提高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三、资金管理
(一)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江苏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40号)规定,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县级财政报账制是指县以下项目实施单位或承建单位根据批复的年度预算和施工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并附合法有效的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由市级财政部门集中核算并统一支付的管理制度。按县级财政报帐制规定,项目开工后,可预拨30%的工程款,其余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拨付。
(二)报账申请单和合法有效的支出凭据,须经相关责任人签字生效。项目拨付按规定预留10%质量保证金。项目资金拨付严格按规定实行转帐结算,不直接用现金拨付。
(三)项目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建设,并请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公示。同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书面验收报告,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或委托单位组织验收。项目实施单位应向验收人员报告项目完成实际情况,包括提供书面总结材料、帐册、资金使用情况明细、项目审计报告等项目完成情况资料。经市发改委、财政局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合格后,拨付项目资金。凡资料不齐全的,将暂缓或停止拨款。
(四)对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考核,建立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的导向机制。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对项目完成情况,组织实施建设工程质量,资金筹集、使用和财务管理状况,项目建设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项目目标预定与实施效果比较、公众评价、成本效益分析,作出《绩效评价报告》。若完成情况不理想,《绩效评价报告》未能通过审核,要对项目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整改通过后拨付全部质量保证金。
四、档案管理
(一)各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备项目档案。
(二)完整的项目档案资料应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资料、项目申请报告(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项目的批复、成立项目法人、招投标文件、预算、合同、监理、施工资料、竣工报告和竣工图、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等内容。
五、监督检查
(一)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资金(含结余资金)政策性强、要求严、社会关注度高。各镇人民政府是扶持项目的领导主体、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加强督查指导,对项目建设的真实性、资金使用的规范性、资料管理的完整性负责。加强工程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用于改善移民和移民安置村群众生产生活。严禁滞拨项目资金,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二)市发改委、财政局、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监察部门对扶持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严肃查处,并及时上报相关关情况。
(三)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严禁阻挠或逃避检查。
附件:
1.溧阳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含结余资金)项目验收资料
2.溧阳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县级报账材料
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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