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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权单位:溧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放权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夏小华 13961289870
序号
权限名称
权限依据
权限类型
交接时序
1
对经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
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仍不停止建
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违法建设实施查封施
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
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
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
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
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
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
除等措施”
行政强制
第二批
2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
建筑物或者设施(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
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决
定后,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实行强制
拆除。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
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
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有城市
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
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
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组织强制拆除,并可以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