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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相关单位:
为了扎实、有序、有效地实施我镇动物防疫工作,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机制,加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建设,根据溧阳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具体情况,经研究,决定成立埭头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领导小组。
一、成员单位
埭头工商分局、埭头派出所、埭头卫生院、埭头镇财政所、民政办?农业服务中心、埭头镇畜牧兽医站等有关部门。
二、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刘宇舟
成 员:范兰芳 邵 晖 黄树法 陈锡妹 陶志明
姜士杰 万海波
三、应急预备队名单
队 长:刘宇舟
队 员:范兰芳 邵 晖 黄树法 陈锡妹 陶志明
姜士杰 万海波 史和平 黄 智
埭头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领导小组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的防疫工作的宣传、发动、布置、实施和防疫效果的监督、检测,以及出现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万海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埭头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埭头镇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日
附件
埭头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013年4月
为了及时有效的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指导和规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公共卫生安全以及畜牧业生产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常州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溧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目 录
1.总 则
2.组织体系及职责
3.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4.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5.善后处理
6.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7.附则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有效的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指导和规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公共卫生安全以及畜牧业生产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常州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溧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3个以上乡镇(区)发生疫情,或在市内有2个以上乡镇(区)连片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5个以上乡镇(区)发生严重疫情,且疫情连片。
(3)暴发猪链球菌病、炭疽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5)因特殊情况需划分为Ⅰ级的。
1.3.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1个以上乡镇(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2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5个以下乡镇(区)发生严重疫情,且疫情连片发生,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5个以上乡镇(区)发生猪瘟、鸡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2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2个以上乡镇(区),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5)农业部、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1.3.3 较大动物疫情(Ⅲ级)
(1)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乡镇(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 1个乡镇(区)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猪瘟、鸡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 1个乡镇(区)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4)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动物疫情。
1.3.4 一般动物疫情(Ⅳ级)
(1)猪瘟、鸡新城疫疫情在1个乡镇(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疫点数在5个以下。
(2)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 1个乡镇(区)行政区域内发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
(3)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l.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域内发生的对公共卫生安全、人民身体健康以及畜牧业造成危害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统一服从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镇相关部门要按照预案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镇畜牧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镇相关部门要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并要动员一切力量,做到群防群控。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溧阳市埭头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埭头镇动防指小组),组长由埭头镇人民政府分管副镇长担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控工作由镇政府负总责,村级负责宣传、疫情及时上报。镇成立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领导小组,其具体成员单位有镇畜牧兽医站、农业服务中心、工商分局、财政所、派出所、民政办、卫生院等有关部门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疫情日常工作。
2.2日常管理机构
2.2.1办公室职责: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镇畜牧兽医站,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制定具体的防治措施,安排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2.2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畜牧兽医站
负责组织制订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指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向市报告疫情,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终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疫情损失评估;承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派出所:做好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配合做好疫区封锁和加强扑杀工作。
3、民政所: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4、财政所:负责在年度预算中设立专项资金,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疫物资的购置、扑杀、监测、消毒处理等经费的安排,并加强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5、卫生院:负责监测重大动物疫病在人群中发生情况,做好人群的预防工作。
6、工商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场所(包括集贸市场和超市)的监督管理工作。
7、办公室:加强对各种媒体的管理,统一口径做好宣传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3专业技术组
专业技术组由市动物疫控中心、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和镇(区)畜牧兽医站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具体职责:
(1)对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或修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并对有关兽医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5)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和建议;
(6)承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应急处理机构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负责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3、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由镇畜牧兽医站组织人员采样送上级部门进行监测,市农林局要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做好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市畜牧兽医局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
3.2 预警
市农林局将根据动物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市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有关情况、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重大动物疫情的病种、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讯、信息网络、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报警盲区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市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
b.市农林局;
c.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屠宰加工、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市农林局的兽医技术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 报告形式
市农林局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动物疫情。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市农林局报告,经农林局派兽医技术人员现场调查、分析诊断后,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上报,并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诊断。
3.3.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市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根据动物疫情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次设定四个响应级别。
4.2.1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I—III级)
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本预案。
(1)镇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
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b.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c.根据市防指发布的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d.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g.组织各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必要时,可请求市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镇畜牧兽医站
a.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定,上报市农林局。
b.协助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
c.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d.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e.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f.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组织专家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4.2.2 一般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1)疫情经初步核实后,发生疫情的村委会、养殖场(户)要在镇畜牧兽医站的指导下采取临时隔离措施。
(2)初步认定为重大动物疫情后,由市农林局的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由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预案并发布封锁令。
(3)镇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立即投入运转,通报情况,接受市防指的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调集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及各种交通工具、应急处理物资和相关设施设备,组织扑疫;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对疫区实施封锁;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组织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协调商品保障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4.2.3 非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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