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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局办、溧城镇及相关单位:
现将《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2013年7月2日
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安全生产工作
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园区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苏政发〔2010〕126号)和《常州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及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常政发[2011]1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执行“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
本规定所称“一岗双责”,是指园区领导班子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每一名领导成员均应在履行本岗位职责的同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具体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具体责任。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江苏中关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组织宣传、贯彻和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程,研究制订相关措施并抓好落实;
(三)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着重加强完善“以专职为主、兼职为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队伍建设,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项经费;
(五)组织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六)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严厉打击和取缔各种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七)加大政府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八)鼓励并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及设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九)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订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单位自救、区域互救、政府救援的应急救援体系;
(十)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充分借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推动并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十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以及个人予以表彰,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十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公布工作;
(十三)承担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园区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主持研究并决策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采取行政措施,保障区域内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并将此纳入园区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督促检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副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意见;
(三)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形成会议纪要并检查落实情况;
(四)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根据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人员,落实经费;
(五)区域内发生重、特大事故,必须在最短时间内赶到现场,及时指挥抢救,并按规定责成有关部门组织或协助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六)定期向上级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的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具体组织安全生产规划、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及其他安全生产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制订并督促实施;
(二)组织并参加安全生产的重大活动,每年至少参加4次安全生产检查。区域内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必须在最短时间内赶到现场,及时指挥抢救,并按规定协调有关部门或协助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三)定期向园区领导班子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四)听取并答复镇人大代表对安全生产问题的质询。
第七条 园区其他工作分管领导,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及督查,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查;
(二)主持制定分管范围内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对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督查;
(三)分管范围内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协助组织抢救和事故调查处理及善后工作;
(四)定期向园区领导班子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五)定期参加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第八条 安全助理、安监中队中队长负责本区域内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主管领导、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对园区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的检查、督促、指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园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协助分管领导组织制定全园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督促责任部门切实执行,定期检查考核;
(四)组织园区内各种人员积极参加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种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五)协助分管领导定期组织园区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检查制度,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单,并督查限期整改;
(六)协助分管领导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园区安全生产形势,布置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
(七)协助分管领导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分析清楚不放过;事故隐患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得到追究不放过;干部群众未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对园区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上报;
(八)配合市有关部门对园区内新、扩、改建工程执行“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验收工作;
(九)做好园区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的起草和各种台账的整理、保管工作。
第三章 园区有关机构和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 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在江苏中关村管委会领导下,负责协调和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有关安全生产的综合性规定,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研究、分析和预测本区域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相应对策;
(三)负责对园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的制订、分解、落实和考核工作;组织企业法定代表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年审工作;
(四)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协调处理跨村(居)、跨部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督促有关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第十条 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承担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和拟定安全生产综合性文件及有关规定,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安全生产规划;
(二)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综合管理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组织或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对事故结案情况进行督查;
(三)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对园区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其有关设备检测检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协助市安监部门负责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五)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六)组织参与安全科学研究,协助市安监部门负责园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验收、监督检查 工作;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工作;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的监督工作;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
(七)负责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负责报上级有关部门结案审批;
(八)年终组织对园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对安全生产不达标或未完成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单位提出实施“一票否决”;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经济贸易发展局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园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二)在审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时,应保证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各项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严格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是否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检查、验收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监督、检查及工伤事故社会保险政策的落实。
(四)负责对区域经济镇工业企业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及备案工作,并协助市质监部门做好有关发证、验证工作以及专项治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建设规划局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综合管理园区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含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恢复建设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铺设、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安全工作,并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二)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有关实施细则,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建立园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及各项工作制度,组织落实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开展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和年审考核等工作;
(四)在申报、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时,必须严格审查建设单位是否履行了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资格等;
(五)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施工机械设备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管理;
(六)协助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伤亡、火灾等事故进行抢救和调查处理;
(七)会同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对镇村公路、桥梁施工工程招投标、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溧城镇(信访维稳办公室)会同公安派出所、交警中队、交管所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公众聚集场所和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公众聚集场所和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制定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公众聚集场所和消防安全工作的规划、年度计划和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开展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公众聚集场所和消防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指导企、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和火灾事故的预防与抢救工作;
(四)参与市有关部门对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和验收,维护交通秩序,依法处罚道路交通违章行为;
(五)按规定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行为;
(六)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维护重、特大事故的现场秩序,负责或协助市有关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参加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八)负责行政区域内各类大型活动安全方案的审批;
(九)负责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十)负责园区石油、液化气、烟花爆竹、化工生产经营和文化娱乐场所等行为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溧城镇(农业服务中心)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园区各村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园区河道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全镇农机作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管理,协助市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机发证、年检工作;
(四)负责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五条 溧城镇(社会事业服务中心)负责行政区域内各学校、文化娱乐行业的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加强对学校组织学生学习、生活、活动特别是进行劳动技能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学生安全;
(三)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和其他危险性劳动,并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严禁学校将学校场地或房屋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和经营场所;
(五)负责学校危房校舍整修情况的督查,强化对校办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有效地防范事故的发生;
(六)按《校车安全条例》要求对各学校校车管理进行督查
(七)协助市有关部门负责对区域内文化娱乐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审查相关发证、年检工作;
(八)加强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典型经验的宣传,并利用新闻媒体对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六条 溧城镇(社区工作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社区商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二)做好社区防火、防灾、防盗等安全防范知识宣传;
(三)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社区突出治安问题的排查、治理。
第十七条 村镇建设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农村公路、桥梁施工工程招投标、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配合市交通部门做好道路交通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辖区内工商分局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对申请设立制造安装、维修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的企业或者在经营范围中有易燃易爆、剧毒介质等项目的单位,应当依法严把前置审批关,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不予注册登记或核扩大生产范围,对必须持有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因许可证过期作废或被发证部门吊销的,在接到发证部门的书面通知后,要及时变更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
(二)在各类企业和工商户年检和验证贴花过程中,凡涉及生产前置审批手续不齐全的,应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在限期内无法补齐相关手续的,年检不予通过;
(三)负责对商品交易市场和其他公众聚集场所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协助市有关部门对严重妨碍车站、码头、商场等公共场所以及重要设施和危险品仓库安全的商业网点、集贸市场进行治理整顿;
(四)依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辖区内供电所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做好辖区内供电系统、电力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用电安全;
(二)负责协调上级单位,保障园区电力供应的稳定;
(三)负责园区内电力系统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上报,组织、指导供电系统工程事故的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