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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局办、溧城镇:
为进一步提高园区建设资金的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上级要求,按照《溧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溧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文件要求,经研究,现将《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国有建设资金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责任单位参照执行。
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2013年7月18日
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国有建设资金
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园区建设资金的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参照《溧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溧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定义
园区建设项目资金的财务审计管理是指:园区财政与资产管理局会同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单位通过政府采购等竞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务审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对园区政府性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凡是由园区财政(含溧城镇)预算、国有投资主体自行筹措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安排的(含需用财政性资金归还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均属本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
(一)各类社会公益类项目(如学校、医院、社区公共设施、体育场馆等)和事业单位业务用房的新建、改建、扩建、购置,不包括日常维护;
(二)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道路、桥梁、管网、水利等基础设施;拆迁安置房、功能区配套服务设施、旧危房改造等建设项目;
(三)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各类市容环境建设、绿化建设、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包括市政道路的辟筑、拓宽工程、新建绿地、路灯照明等,不包括日常维护、综合整治和各类改造、大中修);
(四)园区确定应由财政出资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二章 财务审计的原则、职责
第四条 审计原则
财务审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财务审计依据,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和客观性的原则,开展财务审计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 职能分工
园区财政与资产管理局是园区建设项目实施财务审计制的职能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财务审计机构的委托、监督、指导和考核等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协助财政与资产管理局开展对财务审计机构的委托、监督、指导和考核工作,并承担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投资控制的监管责任。
项目单位负责配合财务审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提供与项目有关的文件材料和现场办公的必要条件,参与对财务审计机构的考核。对财务审计提出的书面请求予以书面答复,如果涉及总投资变更的,需事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及时向园区建设、财政申请,待审核并上报园区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未提交申请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项目单位负责。
财务审计机构在遵循财务审计原则的基础上,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提出的合理的变更事项,经测算后将测算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单位。如提出的变更事项是不合理的或是擅自提高建设标准的,财务审计机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醒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事项。如未及时以书面形式提醒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单位的,由此造成项目超概(预)算后果的,财务审计机构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如果及时提醒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单位,但是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单位未采纳而造成的超概(预)算后果的,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三章 财务审计的内容
第六条 工作内容及要求
财务审计工作内容包括: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含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及绩效评价工作。相关工作要求包括:
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业务后,应成立项目组,确定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从采购合同配置专业人员名单中选取),并按招标文件中任务大纲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方案中目标、措施必须实质性响应项目特点要求,一周内上报委托方,经委托方确认后组织实施。
全过程跟踪审查类服务,必须坚持工作人员驻场制,即项目负责人不低于1天/周的工作日驻守现场,其他成员根据项目进展、工程进度以不低于2天/周的工作日驻守现场。项目组根据项目不同阶段工作内容,从财务管理、投资控制等角度,出具阶段性成果报告,报告中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由委托方和建设单位协调施工单位及时予以落实。
委托部门应及时掌握受托中介机构工作进展状态,及时梳理、分析、汇总中介机构上报的阶段性报告及落实情况,每季度向园区主管领导做专题汇报,重大事项必须实时汇报处理。
第七条 财务管理
财务审计机构负责的财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全过程参与指导基建会计核算,协助项目单位制定相关的财务制度和规定。
(二)协助项目单位正确设置会计科目,指导项目单位规范财务核算方法,参与并审核各类财务报表的编制(月报、年报)。
(三)协助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定期检查、审核对比执行情况和预算之间的差异,及时发现和分析超预算情况,事前以书面形式通过建设、财政部门报园区审批。
(四)协助项目单位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物资采购、保管、领用三个环节的管理及财务核算。
第八条 投资控制
财务审计机构负责的投资控制工作主要包括:
(一)可研阶段
协助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具体内容、对不同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选择及分析判断、提出投资估算优化建议。
(二)设计阶段
对工程初步设计概算进行预审,审查项目资金来源落实情况,审查项目建设内容及概算投资是否超出可批复总投资等情况,在保证项目预期功效的前提下提出技术经济分析和优化建议,特别是针对影响造价的主要因素做出具体分析、修正,并出具相应书面意见供建设单位参考。
(三)前期阶段
对项目勘察、设计、征地、管线绿化搬迁、市政配套增容费等前期费用进行审核,检查前期费用开支是否符合规定,参与管线搬迁等合同谈判,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对照合同和预付款,对当期支付款项申请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未经审计机构审核确认的款项不予支付。
(四)招标阶段
1、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设备采购及其他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招标工作,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标底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2、参与合同谈判,对合同中有关合同价、付款、变更、索赔及设备材料价格等条款的合理性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3、预判工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如涨价、变更、不可预见费等内容,并出具相关书面意见。
4、参与有关工程项目的询价与审核,对合同中相关的经济条款、取费标准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并出具相关的书面意见供建设单位参考。
(五)施工阶段
1、制定现场控制造价步骤与措施。
2、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对项目投资额的影响,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并向建设单位提出优化建议。
3、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图预算。
4、参加工程例会及其他工作会议,随时掌握工程进展的实际情况,实施造价控制的跟踪管理。
5、审核经施工监理确认的工程量和勘察、设计及其他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实际完成工作量,对照相关合同和预付款,对当期支付工程款申请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未经审计机构审核确认的工程款不予支付。
6、严格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规模、设计标准进行工程建设,审核由于变更、施工实际情况变化等引起的签证。对于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的各项开支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7、及时预警建设单位可能发生的工程费用索赔问题,向建设单位提供专业评估意见、估算书及反索赔咨询服务,以保证建设单位在合同上的利益。当有关合同方提出索赔时,为建设单位提供确认、反馈索赔等咨询意见。
8、对项目需要采购或者核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等,及时根据合同及有关规定进行询价或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六)竣工结算阶段
及时审查施工单位递交的分部或整体工程价款结算,公正、合理地确定单项工程的造价,并提出审查结果书面报告(包括甲供料、设备价款、施工用水、用电的审核抵扣等);项目全部完成后,审查项目全部费用,审核项目造价。对实际总支出与项目总概算进行对比分析
(七)委托方委托完成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绩效评价
财务审计机构应对项目的实施效果作出评价,即对项目实施的内容,预期目标完成情况,完成后的经济、政治、社会、生态等效益,资金管理效率,投资控制的效果作客观公正的全面评价,就评价结果出具书面绩效评价报告,及时提供给园区财政与资产管理局、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