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市区域内各游泳场所:
为了加强对经营性游泳场所的管理,切实保障游泳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江苏省经营性游泳场所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各游泳场所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规定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游泳池(场、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深、浅水区具有明显的标志,浅水区水深不得超过1.2米。
2.每250平方米水域面积设有1座救护观察台、面积2000?以下至少2个,2000?以上(含2000?)至少4个出入水池扶梯。
3.设有广播设施以及宣传牌、警示牌和载有管理规定及其它必要事项的告示牌。
4.夜间开放配有灯光,其水面照明度不低于80勒克斯,并备有应急照明设备。
5.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和器材,并能有效使用。
二、游泳场所应设有治安值班室、贵重物品寄存室、男女更衣室、淋浴室、盥洗室等辅助设施,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三、游泳场所必须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江苏省公共场所安全合格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直接为游泳者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持《健康合格证》。
四、游泳场所必须按水域面积配备救生员,250平方米水域面积的配备2名,超过250平方米的配备3-4名。
五、救生员必须经常州市以上体育和卫生部门培训、考核,并持《游泳救生岗位证》,无证人员不得担任水上救生员。
六、遵照“谁经营,谁负责”原则,游泳场所管理主体或经营主体要切实按照国家和省级要求落实到位。游泳场所开放期间应确定一位负责人,负责组织检查、督促各项安全、治安措施和制度的落实。水上救生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工作规则,切实履行岗位职责,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
七、游泳场所应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必须对参与健身者提供必要的人身保险,如发生危害人身健康的事故及时向体育行政部门、公安局和卫生部门报告。
八、上述有关规定和要求,各游泳场所务必严格遵照执行,并于2013年7月10日前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江苏省公共场所安全合格证》复印件、《公共安全场所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应持《健康合格证》复印件、救生员《游泳救生岗位证》复印件和游泳场所人员配制、工作职责、安全制度、卫生制度、管理制度、应急预案、联系方式等各项制度报送市文化广电体育局文体产业科(地址:育才路55号;联系人:蒋婕;联系电话:87922708),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布前,已经开展目录中所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2013年11月1日前申请许可。开放期间市文化广电体育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将联合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落实情况和各种证件、制度上墙公布情况以及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凡经检查不达标者,限期整改,如整改不到位,一律停止营业。
溧阳市文化广电体育局 溧阳市公安局
溧阳市卫生局
二O一三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