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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水利站,局相关科室: 为切实加大河湖执法监察力度,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根据省水利厅、常州市水利局《关于开展河湖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苏水政监[2013]2号)、(常水资[2013]1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河湖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水法》、《防洪法》、《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大力推进依法治水,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占河湖水域、违法设障、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坚决遏制河湖违法案件频发势头,保障河湖管理的各项法律制度的全面贯彻实施,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 二、组织领导切实加强活动开展,市水利局成立河湖专项执法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河湖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 三、执法重点 (一)涉及河湖利用管理的违法行为。包括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围湖造地、圈圩养殖,在库区内围垦或者围垦河道的。 (二)涉及涉河建设项目管理的违法行为。包括擅自在河道、湖泊上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虽经批准但未按照要求修建上述工程设施。 (三)涉及水工程管理的违法行为。包括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毁坏大坝或者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在堤防、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或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砂、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四)其他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工作任务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由市水利局统一部署,各站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或管理范围内的专项执法检查,并配合市水政监察大队做好重点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五、时间安排 (一)部署动员阶段(4月10日—4月25日)市水利局部署开展河湖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明确执法检查要求、重点、任务。各镇(区)要结合实际,落实责任,完成部署动员工作任务。 (二)排查摸底阶段(4月26日—5月25日)各站开展排查和现场检查,对检查的河段、项目进行登记造册,做好检查记录,建立详实的执法基础资料库。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建立健全图像,影像,文字等档案资料,要及时上报市水利局,以便及时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限期改正通知书。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及时与市水政监察大队联系。 (三)集中执法阶段(5月26日—8月25日)各站要在排查摸底的基础上集中力量开展执法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项目或行为,调查取证,认定违法事实,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四)整改提升阶段(8月26日—9月25日)各站要加强对有整改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的跟踪督查,巩固本次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的成果。活动期间,市水利局将开展抽查,检验执法成效。 (五)总结检查阶段(9月26日—10月20日)各站对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存在问题及建议等方面进行认真总结,并于10月25日前将总结材料报市水政监察大队。市水利局对专项执法检查行动进行全面总结,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是市水利局进一步加强水利社会管理和建设生态文明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站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要结合工作实际,突出重点,周密部署,务求实效。 (二)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强化执法监督,对在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分类处理,应当补办手续的要补办手续,责令整改的要督促整改到位,该拆除的要坚决拆除。对群众反映强烈、性质恶劣的重大水事案件要一查到底,做到依法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措施到位。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专项执法检查活动,要以舆论造势,水法规宣传为先导,各站应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发动工作,积极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执法检查活动的支持,重大典型案件,要积极争取新闻媒体支撑配合,达到查处一件,震慑一方,教育一片的效果。 (四)总结经验,提高水平。要以专项活动为契机,注重对执法队伍业务素质的培养和执法能力的提升,大力推进执法装备建设,加强执法巡查,完善水利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建设,全面提升水行政执法水平。
关于开展河湖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