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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市渔船检验
和渔业互保工作的预告通知
各渔船船主:
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渔业船舶需持有合法有效的船舶及船员相关证书方可从事正常渔业生产,方可享受相关支渔惠渔政策。我市2013年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即将开始,为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及时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预告通知如下:
一、2013年渔船检验和渔业互保对象
2012年度通过我市渔港、船检机构登记、检验的,并在我市辖区水域内从事正常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本地籍渔业船舶和各渔船船主。
二、参加2013年渔船检验和渔业互保需提交材料
1、“江苏省内河小型渔船营运检验申报书及检验报告”:由船主逐项填写好后到所在村或单位查核盖章,带验船现场递交。
2、本人和雇佣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油补一折通卡以及合法有效的渔业许可手续[养殖证或水域滩涂承包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按通知时间驾船到指定地点办理渔船检验和互保手续。
三、渔船检验和渔业互保收费标准(表格附后)
四、渔船检验和渔业互保的时间
时间暂定4月下旬至6月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特别提醒
1、2013年机动渔船年度检验,对船体上无船名号、船籍港或船名号、船籍港不正确的渔船不予检验。
2、渔业油价补助与渔政执法直接挂钩,违法违规渔船油价补助扣减比例按《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违法违规渔船油价补助扣减比例的通知》(苏海管〔2013〕4号)文件执行。
3、逾期不办理年度检验的渔业船舶,属“三无”船舶,不能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将依法取缔,更不能享受国家惠及渔民的相关优惠政策。
4、超过60周岁(1953年4月1日之前出生)的船主必须雇佣他人为驾机员,申领船员适任证书,具体办理手续和要求,请咨询所在镇、场、管区渔政人员。
5、各渔船船主按要求准备好相应材料后,应及时与所辖镇、场或湖管会相关管区联系,以便统一进行渔船年度检验和人员参保;也可直接与市渔船管理机构联系,联系电话:0519-87269300,联系人:沈峰华(13862698335)。
以上通知,请互相转告。
附件:溧阳市2013年度渔船登记、检验及渔业互保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溧阳渔港监督
江苏渔船检验局溧阳检验站
2013年3月20日
溧阳市2013年度渔船登记、检验及渔业互保收费标准
船舶材质
总吨位
总功率
(kw)
检验类型
收费项目
登记费(元)
检验费(元)
船东互保
(元/人)
合计(元)
钢质船
1-9
0.1-19.9
初次检验
100
535
225
860
年度检验
129
354
20-39.9
200
570
995
134
359
40-59.9
624
1049
146
371
60-79.9
300
695
1220
158
383
10-19
590
915
144
369
626
1051
150
375
680
1105
161
386
751
1276
173
398
非钢质船
499
824
122
347
960
128
353
588
1013
140
365
659
1184
152
377
550
875
135
360
586
1011
141
366
639
1064
153
378
710
1235
165
390
备注:1.根据苏价农(2004)55号、苏财综(2004)14号文件规定,总长为12米以下渔民自用从事捕捞渔船的收费标准降低10%。
2.以上表格中所列费用为我市2013年度渔船检验和渔业生产者参加渔业互助保险应缴纳的费用,都经过市物价部门核定。
3.按规定渔船登记、检验后签发的船舶证书不收工本费。因遗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船舶证书的,每证需收取40元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