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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58X/2013-00035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农发〔2013〕131号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产生日期:2013-06-26 发布日期:2013-06-2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溧农发〔2013〕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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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畜牧兽医站,局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大对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质发〔2013〕5号)、《》(常农发〔2013〕58号)要求,我局决定2013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药及农药使用、“瘦肉精”、生鲜乳违禁物质、兽用抗菌药、农资打假、水产品质量安全等六项专项整治活动,并制定了有关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2013年溧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溧阳市农林局
                                     2013年6月26日
 
附件:
           2013年溧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加大对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质发〔2013〕5号)、《》(常农发〔2013〕58号)要求,我局制定2013年溧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围绕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这一总目标,以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重点,强化执法监管,严查大案要案,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鱼药行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生产养殖行为,不断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严厉打击各类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地区、重点产品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农产品及投入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意识明显提高,种养殖行为更加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能力进一步得到提升,案件查处率达到100%。整治成果继续巩固扩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全年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三、整治任务
    (一)农药及农药使用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农药产品质量合格率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农药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违规添加高毒农药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农民用药行为进一步规范,蔬菜、水果、茶叶等鲜食农产品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稳定在96%以上;努力确保不发生因农药残留超标而引发的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和不发生因农药使用事故引发的重大群体事件。
    2、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及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三氯杀螨醇、硫丹等限用农药和假劣农药。重点区域:蔬菜生产基地和蔬菜、水果、茶叶优势区重点镇。重点单位:农药生产经营单位、蔬菜水果茶叶生产企业、专业生产合作社和统防统治社会化服务组织。重点违法行为:农药生产经营单位非法添加未经登记有效成分特别是高毒农药行为和制售假劣农药,农产品生产单位违规使用未经登记农药,特别是蔬菜、水果、茶叶等鲜食农产品违规使用高毒农药行为。
    3、主要任务和措施。一是强化农药市场监管。以是否添加禁限用高毒农药成分、是否含有其他未经登记农药成分、有效成分含量是否达标为重点内容,集中力量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加强日常执法巡查,通过受理举报、检查、抽查、协查、通报等多种途径,针对生产经营添加甲胺磷等禁限用高毒农药成分、含有其他未经登记农药成分和无证生产、一证多用、冒用、假劣等重点违法行为,切实加大查处力度。二是强化规范使用农药。通过培训、现场咨询、手机短信平台等多种途径,宣传农药禁限用规定、正确购买、合理使用等知识,提高农药使用者识别假劣农药的能力和用药水平。加强农药合理使用指导,引导生产者科学用药,严格执行生产技术规程、农药使用记录、安全间隔期等规定,推行蔬菜、水果、茶叶产地准出制度。大力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加大安全用药知识的培训力度,推广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鼓励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严禁农药超范围使用,严禁违规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加强对蔬菜、水果、茶叶生产基地巡查,核查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合作社生产档案,严肃查处违规使用农药的行为。三是强化长效机制建设。加强农药经营管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支持发展农药连锁经营,开展“放心农资示范店”创建活动,促进守法诚信经营。核查农药经营资质,加强对生产经营人员的培训,加大守法诚信生产经营农药的宣传力度。
    此项行动由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局相关单位参加。
   (二)“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活畜及畜产品抽检合格率保持平稳,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环节的“瘦肉精”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案件查处率保持100%。
    2、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生猪、肉牛、肉羊。重点单位:生猪和肉牛、肉羊养殖场户,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生猪屠宰场。
    3、主要措施。一是开展养殖环节整治。督促养殖场户完善养殖档案,建立活畜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做好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采购、使用记录和生猪销售记录,并保留相关凭证;加强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和“瘦肉精”抽检,对辖区内现存栏50头以上的生猪饲养场(户),每场(户)抽取尿样3个头份,每月抽检覆盖面达10%以上,对确证含有“瘦肉精”的活畜依法实施无害化处理,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二是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会同工商等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和活畜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活畜交易记录制度;加强对活畜收购贩运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管理档案,要求其做出不教唆、不兜售“瘦肉精”和不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的承诺;对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收购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要及时向工商部门通报监管信息,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三是开展屠宰环节整治。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立生猪进场查验、“瘦肉精”自检和生猪即检即宰制度,做好生猪进场查验和自检记录,确保屠宰企业对每批进场生猪自检比例不低于5%,待宰生猪经“瘦肉精”监测合格后立即进行屠宰;严格检查屠宰企业“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对屠宰企业没有“瘦肉精”自检记录的,不予屠宰检疫出证;加大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力度,生猪“瘦肉精”监督抽检比例不得低于5%。企业自检样品和监管部门的监督抽查样品相互不得替代。经确证含有“瘦肉精”的生猪或生猪产品,要监督屠宰企业实施无害化处理,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此项行动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局相关单位参加。
    (三)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严格许可管理,生鲜乳运输车持证率100%,生鲜乳质量安全实现养殖场监测和违禁物质监测指标全覆盖,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抽检全部合格。对不合格生鲜乳实施严格监管,严厉打击私自倒卖和非法收购不合格生鲜乳行为,严厉打击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各类违法添加行为。
    2、整治重点。重点区域是竹箦镇和社渚镇,重点单位是常州竹箦红梅牧业有限公司和溧阳市春晖乳业有限公司,同时兼顾生鲜乳运输车辆。
    3、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是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督执法。组织实施2013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加大监督抽查力度,以规模奶牛养殖场(户)为监测对象,检测指标覆盖卫生部公布的三聚氰胺、皮革水解物、碱类物质、β-内酰胺酶和硫氰酸钠等5项违禁添加物。积极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隐患排查,特别是要加强对生鲜乳中黄曲霉毒素M1的监测,并做好铅等污染物,冰点、蛋白质等理化指标的摸底,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按照生鲜乳收购运输车标准化管理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认真做好现场检查。结合监测、“两证”换发、日常监督巡查等工作,严厉打击生鲜乳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严格奶牛养殖场和生鲜乳运输车监管。加强自查、互查、巡查和督查,巩固生鲜乳清理整顿成果。继续保持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规范生鲜乳生产,严厉打击饲养中的各类非法添加行为;加大日常检查、不定期巡查和监督抽查,落实“一对一”监管职责,完善监管制度;组织开展培训,指导奶牛养殖企业健全各类管理制度和完善各类记录台账档案,建立生鲜乳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提高养殖场标准化管理水平。
    三是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制度检查和培训。加强对不合格生鲜乳监督检查,建立报告制度,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普及,督促奶牛养殖场做好报告工作,对检测确认不合格的生鲜乳,及时销毁并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倒卖和非法收购,不断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能力。结合有关项目,做好奶牛养殖、生鲜乳生产标准化管理及制度规范等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奶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和质量安全意识。
    四是建立生鲜乳收购站运行和奶牛养殖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在畜牧业生产月报表的基础上,奶牛养殖场户的明细档案实行季报制度,2月、5月、8月、11月的月底前做好奶牛养殖档案更新工作。
此项行动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局相关单位参加。
   (四)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促进兽药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进一步规范,提高兽药质量安全水平,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2、整治重点。重点产品: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的兽药。重点单位:制售假劣兽药的“黑窝点”,涉嫌违规添加抗菌药、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及饲料生产企业;监督抽检回函不予确认批次较多的兽药生产企业及兽药经营门店;上年度兽药质量监控抽检中出现不合格兽药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违规使用抗菌药、原料药、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用药、不执行休药期的养殖场(户)。
    3、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是整治和规范生产环节。各镇要加强对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大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抗菌药物、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等违法行为。将监督抽检回函不予确认批次较多的企业、违规添加其他药物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跟踪检查。加大对生产假劣兽药企业和地下“黑窝点”的排查力度,不放过任何线索,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强化对辖区内饲料生产企业的日常巡查,饲料企业药品库内不得出现“兽药字”文号的兽药、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严格检查饲料产品标签,严肃查处饲料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不按规定标注休药期,饲料生产过程中超剂量、超范围添加抗菌药以及添加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的违法行为。
    二是整治和规范经营环节。各镇要在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SP)的监督执法检查,坚决取缔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的非法经营企业和未通过GSP验收的经营企业。督促辖区内持证经营企业严格执行GSP的各项规定,加强购进产品的审核,保存进货凭证,严肃处理被抽检产品生产企业不确认、经营环节无凭证的兽药经营门店。加大兽用抗菌药标签说明书的清理整顿,对涉嫌违规添加其他抗菌药的产品,要依法予以严处。
   三是整治和规范使用环节。各镇要加强兽用抗菌药的使用监管,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以及发放告知书、明白纸及签订承诺书等形式,宣传科学合理使用抗菌药的重要性以及滥用药物的法律责任。定期开展对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的拉网检查,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规定等滥用抗菌药物的违法行为,严肃处理不按规定建立兽药购进、储存、使用及休药记录等违规行为。
    此项行动由畜牧兽医科负责,局相关单位参加。
    (五)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1、工作目标。农资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达到100%,重大案件查处率达到100%,投诉举报案件查处率和反馈率达到100%,上级督办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农资生产经营使用行为进一步规范,农资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农民群众满意程度进一步提高,努力确保不发生因假劣农资和禁限用农业投入品而引发重大农业生产事故和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2、工作重点。在春耕、三夏、秋播、病虫害高发期等农资购销、使用高峰时期,突出监管重点,通过市场整顿、执法巡查、质量抽检和案件查处,始终保持打击高压态势,有效震慑违法行为。
种子:狠抓基地专项整治,组织拉网式检查,打击无证和侵权生产、抢购套购等行为。狠抓经营主体综合治理,打击无证无照和侵权经营等行为。组织开展市场检查,打击制售假劣种子和未审先推等行为。
农药: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农药,严厉打击非法添加未登记有效成份,尤其是添加高毒农药成份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无证生产、一证多用、套用或冒用登记证等违法行为。
肥料:严厉查处复混肥料、有机肥料、水溶肥料、生物肥料等产品中有效成分不足、未经登记、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肥料产品标称具有农药功能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配方肥产品有效成分不足、标签标注与登记证标注内容不符、生产销售假冒配方肥的问题。
兽药: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特别是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或人用药行为,重点整治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扩大适应症、使用范围等违规行为。规范兽药使用,严厉打击养殖环节非法使用违禁兽药和人用药的行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厉查处无证生产经营以及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在饲料中添加禁用物质和其他不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的物质以及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3、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是突出抓好市场准入。严格农业行政许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的资质审查,严把农资市场主体准入关口。切实加强行政许可事后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和履行义务等情况。组织全面清查辖区内农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资格,联合有关部门依法清理不具备资质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单位。
    二是突出抓好生产监管。突出源头治理,加强对农资生产企业的监管,强化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意识。重点检查生产企业的生产资质、生产许可、原辅料使用、生产记录和销售台账等内容,依法严肃查处在生产过程中违法添加使用违禁物品、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无证生产或擅自受托生产等违法行为。要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生产经营档案,不断完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
    三是突出抓好执法巡查。切实加强对农资批发单位和经营门店的日常巡查,保证农资监管工作不留死角。不断完善农资市场监管工作档案,记录好日常检查工作情况,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理。根据农业生产实际,突出重点农时、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品种,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加大禁用农业投入品清缴力度,抓好毒鼠强防范和清缴工作,克服麻痹思想和松懈情绪,防止毒鼠强危害反弹。
    四是突出抓好质量监管。根据农业生产实际,进一步完善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突出重点源头、重点产品和重点企业,以水稻和小麦种子的真实性、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和是否添加其他成分、肥料养分等为重点,扩大抽检范围,提高抽检覆盖面,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实现质量抽检与依法查处的有效衔接,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立案查处,追溯制假售假源头;对已流入市场的,依法采取责令停止销售和产品召回等措施,严防假劣农资流入农业生产领域。对近两年抽检不合格、群众投诉举报多、市场检查中问题突出的企业和产品,重点跟踪监管。
    五是突出抓好案件查办。积极查找和收集案件线索,高度重视投诉和举报案件的核查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严格按照“五不放过”原则,加大农资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防假劣农资产品进入农业生产环节。对涉及面广、造成重大农业生产事故、群众反映强烈的制售假劣农资案件,坚持一查到底,必要时要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共同调查处理。加强与刑事司法部门的衔接,涉嫌犯罪的案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移送工作。
    六是积极推进诚信建设。进一步强化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进销货台账、索证索票、质量保证、优质服务承诺等制度,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鼓励引导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成立行业协会,健全组织体系和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功能。开展农资企业诚信评价,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实行分类监管。健全重点监管名单制度,对信用缺失的市场经营主体,采取重点检查、媒体曝光和社会公示等措施,提高其失信成本。对诚信守法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加强扶持和宣传力度,增强影响力和示范作用,建立守信激励机制。
    七是深化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进一步加强指导服务,推动农资连锁经营健康快速发展,构建现代农资经营服务网络,畅通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渠道,提高放心优质农资产品的覆盖面。要因地制宜,完善标准,分类指导,加快推进“农资经营示范店”建设工作,切实提升“农资经营示范店”建设标准,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八是有效开展指导服务。利用手机短信服务平台,做好农资信息的收集、发布、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工作,满足农民对农资信息的多样化需求。充分发挥“12316”三农服务热线的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提供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通过集中培训、现场咨询等形式宣传农资管理政策法规,让经营者守法经营,让农民科学选购和使用农资。
    此项行动由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局有关单位参加。
    (六)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行动
    1、具体目标:
    全面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在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行为,水产品药物残留产地监测合格率达99%以上,杜绝在水产苗种繁育和养殖过程中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氯霉素等违禁药物行为;检验不合格生产单位执法查处率达到100%。进一步规范养殖示范场、水产苗种场、水产品出口基地、三品(有机、绿色、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单位等养殖生产记录档案。基本掌握河蟹、青虾以及四大家鱼等我市主导养殖品种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稳步推进产地准出制度建设,力争在全市重点渔区实现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整治成果继续巩固扩大,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全年不发生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2、整治重点:
    (一)重点产品。突出整治河蟹、青虾、异育银鲫、四大家鱼、鳜鱼等品种。
    (二)重点单位。水产苗种生产单位、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水产品出口基地、三品(有机、绿色、无公害)水产品生产企业和专业经济合作组织。
    (三)重点区域。全市水产品主产区,以及2012年养殖执法检查中需要整改的养殖单位。
    (四)重点内容。 1、养殖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等持证情况督查;2、水源、种源、投入品源的“三源”使用情况督查;3、养殖生产、用药投饲、销售的“三项”记录执行情况督查。
    3、整治任务:
    (一)深入开展水产苗种执法,规范苗种生产秩序。
对全市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做到执法检查全覆盖,苗种繁育期间现场检查不少于2次,整顿并规范苗种生产秩序,重点查处无证生产行为、违禁药物使用、“三项记录”,在繁殖培育季节组织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率达到100%。加强水产苗种检疫与药残抽检,增加抽检样品数量,扩大抽检范围。建立健全水产苗种生产单位数据库,认真开展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严肃查处无证生产行为、不申报检疫及养殖记录不完善、不规范的生产单位。
    (二) 加强宣传和培训,深入推进水产健康养殖。
进一步以水产健康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领域,加强科研攻关,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继续做好渔业科技入户工作,培训、指导生产者科学用药。推进渔业执业兽医、乡村渔技员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用药处方制度。继续实施以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工厂化循环水系统装备为主要内容的养殖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提升工程。继续开展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扩大示范规模,扶持和指导现有的示范场提高创建标准,增强示范带动作用。积极推动渔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和各类专业协会的发展,提高渔民的组织化程度,加强行业自律自检。继续开展水产养殖病害测报工作,针对传染性强、死亡率高的疫病,增强检测频率,扩大监测范围,提高预警、预报和快速反应能力。
   (三)加强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促进水产品养殖安全。
建立健全例行抽检、监督抽检和执法抽检相结合的产地水产品抽检制度,严格执行《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进一步提高监督抽查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加大对重点产品和重点项目的产地抽检力度,对发现的“三项记录”不全、使用违禁药物等加大查处力度,抽检结果按信息发布有关规定进行对外公布。
    (四) 强化检打联动,严格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
实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查、渔政执法与农林综合执法联动,完善检打联动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责任落实到岗到人;组织开展基层执法人员培训,规范执法行为,健全执法监管台账、卷宗、整改复查和查结案实行公开制度;组织开展违禁药物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清查收缴活动,强化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查处力度。
    (五)开展隐患排查,探索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继续深入开展主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对苗种生产单位实施产地苗种检疫,对引进外省水产苗种的生产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建立苗种检疫报告备案制度,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预警监控与应急处置能力;推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水产品出口基地建立可追溯体系和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建设。
    4、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水产养殖业执法、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是法律赋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渔业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和《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法定职能,总结去年专项整治工作,结合2013年产地水产养殖执法、水产品监督抽查、市场例行监测、风险隐患排查结果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更为具体的细化方案,切实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方案要求分阶段开展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考核,确保我市2013年水产品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新成效。
    (二)加强协调配合
积极争取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工商、公安等部门沟通协商,探讨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联动机制,提高监管效率;着重在执法的频次、时间选择、方式方法等方面大胆探索,不断提高执法的针对性和效能。强化各项整治措施的落实,配置足够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力量,确保协调一致、统一行动。
    (三)加强信息报送
认真总结上半年(6月底前)水产苗种执法和全年(11月底前)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开展情况。在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突发事件和案件调查处理情况要及时上报。
    (四)加强宣传引导
切实加强水产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引导和帮助养殖企业(户)依法养殖;要积极宣传整治工作成效和好做法、好经验、新亮点,及时查处曝光典型案例;要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一些不实报道及时妥善处理,正确、有效引导舆论导向,减少负面影响,努力维护我市良好的渔业生产和经营秩序。要有意识地引导水产品生产从业者树立诚信理念,签订水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状,自觉抵制使用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
    5、工作安排:
   (一)宣传培训
    2-10月开展多次水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利用网络媒体、报纸、广播电视的等形式宣传水产品质量安全。
    (二)专项整治执法
    1、苗种执法。2-5月,建立健全苗种,养殖生产单位数据库;制定、下达我市全年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无证苗种生产单位清查,实施苗种质量监督抽查和申报检疫及报告备案,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摸查工作。6月对水产苗种专项执法工作进行总结汇报。
    2、养殖执法。6-翌年1月,补充完善养殖生产单位数据库,开展全市水产养殖执法检查。对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开展交叉督查,全面发动违禁药物生产、经营和养殖环节的清查收缴活动,依法查处阳性样品生产企业。
    (三)整理资料总结经验
    11月份中旬-12月,收集整理台账资料,对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
    此项行动由水产科负责,局相关单位参加。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畜牧兽医站,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监管职责。根据本辖区、本条线实际,尽快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我局加强督查检查,切实指导各项工作开展。
   (二)突出整治重点,狠抓隐患排查。各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畜牧兽医站,局各单位要认真分析本辖区本条线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结果,紧密结合实际,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和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的开展拉网式检查,强化对薄弱环节的管理,及时处理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及“潜规则”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及时预警,主动设防,防患于未然。
   (三)严查大案要案,坚决依法严惩。各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畜牧兽医站,局各单位要不断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的违法查处力度,对于非法添加等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要同假劣农资案件一样,积极会同公安等部门予以严厉打击;对于检测、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农兽药等行为,要切实强化执法查处,绝不放过任何一个违法行为,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查不清源头的决不放过。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要在第一时间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要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等形式,严查大案要案,有效遏制违法犯罪行为。
   (四)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各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畜牧兽医站,局各单位要加强完善系统内的协调配合机制,要积极会同上游职能部门,从根本上、源头上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案件查处过程中,要强化地域间的联合执法,建立案件会商、抽检结果共享、信息通报交流等制度,产地、销地衔接配合更加紧密,形成执法合力。
   (五)注重总结经验,健全长效机制。各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畜牧兽医站,局各单位要强化宣传培训,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对于整治中发现典型案例,要适时予以曝光,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将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注重总结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并进一步提升转化为监管制度长期固定下来,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请各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畜牧兽医站,局各单位于每月2日前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统计表格(详见附表1-2)报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报送材料要有经验做法和量化指标,及时反映工作进展和成效。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联系方式:0519-87269330
附表:1.XX月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情况统计表(当月统计)
2.1-X月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情况统计表(累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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