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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溧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58X/2013-00043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农发〔2013〕147号 发布机构:溧阳市农林局
产生日期:2013-07-08 发布日期:2013-07-0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溧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溧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溧农发〔2013〕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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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畜牧兽医站,局各单位:

为提高我市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能力,有效预防并及时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我局制定了《溧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溧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

溧阳市农林局

                                     2013年7月8日

附件:

溧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制定目的

1.3 制定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

2.2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2.3 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2.4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指挥部

3.2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工作组的工作程序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4.2 预警

4.3 报告制度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5.3 指挥协调

5.4 紧急处置

5.5 应急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责任追究

6.3 总结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通讯、信息保障

7.2 人员保障

7.3 资金、物资保障

7.4 技术保障

8   宣传与培训

8.1 公众信息交流

8.2 从业人员培训

9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并及时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溧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溧阳市行政区域内,在农产品生产环节,因农业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其它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物毒素、或者农业转基因等因素,导致农产品污染突然发生和严重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群体性健康损害和死亡,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1.4  工作原则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理,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预防为主、减少危害,依法规范、分级控制,快速反应、科学决策,提高素质、保障安全的工作原则。

2  事故分级

按农产品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农产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2.1  特别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范围跨越省级行政辖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我省处置范围的;

(3)需要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

2.2  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学校发生农产品中毒事故、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5)在全省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6)省级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

2.3  较大农产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农产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农产品安全事故。

2.4  一般农产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农产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农产品安全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组织体系

市农林局成立溧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指挥部”)。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指挥部是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市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3.1   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指挥部

3.1.1 总指挥:由市农林局局长担任。

3.1.2 副总指挥:由市农林局分管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副局长及相关条线分管领导担任。

3.1.3  指挥部成员单位:成员由办公室、计财科、法规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农业科、林业站、畜牧兽医科、水产科、茶果站、疫控中心(动监所)、植保站、土肥站、种子站、蔬菜办、环能科、执法大队、农产品检测站组成。指挥部下设综合组、粮油产品组、园艺产品组、畜禽产品组、水产品组、林业产品组、执法组等七个小组,各小组组长由各相关科站负责同志担任。

3.1.4   职责:

3.1.4.1 综合组:设在市农林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办公室、计财科派员参加。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的收集、汇总、传递、上报和授权发布,分析应急动态等工作,协调各组之间工作。

3.1.4.2 粮油产品组:设在市农林局农业科,主要负责粮油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处理工作。负责及时提出本业务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建议,参与粮油作物领域有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参与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相关技术鉴定和有关情况的收集、报告等工作。

3.1.4.3 园艺产品组:设在市蔬菜办和茶果站。主要负责园艺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处理工作。负责及时提出本业务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建议,参与园艺作物领域有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参与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相关技术鉴定和有关情况的收集、报告等工作。

3.1.4.4 畜禽产品组:设在市疫控中心(动监所)。主要负责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处理工作。负责及时提出本业务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建议,参与畜禽养殖领域有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参与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相关技术鉴定和有关情况的收集、报告等工作。

3.1.4.5 水产品组:设在市农林局水产科。主要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处理工作。负责及时提出本业务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建议,参与水产领域有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参与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相关技术鉴定和有关情况的收集、报告等工作。

3.1.4.6 林业产品组:设在市林业站。主要负责林果产品和食用野生动物安全事件的处理工作。负责及时提出本业务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建议,参与林业领域有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参与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相关技术鉴定和有关情况的收集、报告等工作。

3.1.4.7 执法组:设在市农林局农业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派员参加。主要负责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调查和组织案件查处工作。负责及时提出本业务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建议,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做好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等工作。

溧阳市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站派员参加有关专业组工作。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指挥部工作启动后,各相关部门的工作立即启动。

3.2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工作组的工作程序

3.2.1  事件信息收集、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后,由综合组及时对事件信息进行收集、整理,报组长同意后,根据产品类别将事件信息分别告知相关专业组;

3.2.2  事件调查。各专业组在收到事件信息后立即对事件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执法组视情况派员参加;

3.2.3  事件处理。专业组对事件调查后,要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报综合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可以查处的,同时报执法组组织查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无权查处的,由综合组按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3.2.4  事件跟踪。各组对事件处理后,综合组要加强对事件的跟踪,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3.2.5  信息发布。由综合组统一扎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相关信息的授权发布。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市农林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对重要敏感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以及农产品产地环境进行专项抽检或普查,及时掌握全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搜集、汇总各方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开展分析、评估和预测,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决策依据和监管方案。

4.2  预警

市农林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告制度,授权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信息。会同有关专家,根据监测和搜集的信息,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流向和扩散范围,及时做好信息预警工作。

各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及快速检测机构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单位,负责本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预警。

4.3 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立即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各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畜牧兽医站负责本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紧急情况报告和管理。建立健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4.3.1  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4.3.1.1  农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

4.3.1.2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

4.3.1.3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3.1.4  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4.3.1.5  消费者、或其他单位和个人。

4.3.1.6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3.2  报告程序

遵循由下至上逐级报告原则,允许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情况。

4.3.2.1  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各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3.2.2  发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时,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3.2.3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市农林局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常州市农业委员会报告。同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3.2.4  市农林局根据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和综合信息,对可能发生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常州市农业委员会,同时通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4.3.3  报告时限要求

4.3.3.1  特别重大和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知悉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

4.3.3.2  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知悉事件后2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

4.3.3.3  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知悉事故后1日内做出初次报告。

4.3.4.4  要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7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4.3.4  初次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的可能原因,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4.3.5  阶段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必要时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4.3.6  总结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1.1  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决定。

5.1.2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由省政府应急指挥部决定。

5.1.3  较大和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Ⅳ级),分别由市、辖市(区)政府应急指挥部决定。

5.2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5.2.1  当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建议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

5.2.2  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建议同级应急指挥机构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终止响应。 

5.3  指挥协调 

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启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处置行动。

5.4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5  应急终止

按分级响应权限,由同级农业部门应急机构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同级政府应急指挥领导机构批准,应急响应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包括人员安置、财物补偿、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由各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提出建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和解决。

6.2  责任追究

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分级响应权限,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分别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惩处:

6.2.1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6.2.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质量安全事故真实情况的;

6.2.3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6.2.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6.2.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2.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2.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6.3 总结评估

事故应急处理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对事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基本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

7  应急保障

7.1 通讯、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专项通讯、信息报告系统,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指挥部综合组负责承担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和传递等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对外信息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

7.2 人员保障

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机构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应急行为,提高应对事故的能力。保证在事故发生后,能迅速参与,积极配合,有效完成应急处置工作。

7.3 资金、物资保障

各级农林部门应积极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应急处置资金,工作经费等,保障事故应急工作有合理而充足的资金,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7.4 技术保障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保障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和专家组承担。当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受市农林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委托,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及时提供检测结果。

8  宣传与培训

8.1 公众信息交流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使之掌握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基本常识,提高生产者、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引导科学消费。及时接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相关电话,建立公众信息交流平台和工作互动机制。

8.2 从业人员培训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和不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全员培训,切实提高对事故的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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