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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2期
(总第52期)
溧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溧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7月12日
【安监要闻】
●我市部署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市安监局致全市生产经营企业的公开信
●市安委会组团赴无锡新区考察学习安全社区建设
●我市工贸行业标准化达标企业已达90家
【政策解读】
●解读《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警钟长鸣】
●私自安装取暖设备 一氧化碳中毒放倒三人
【知识天地】
●高温季节中毒事故预防对策
●每期一问:劳动者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安监要闻
我市部署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为深刻吸取5月份以来全国部分地区相继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教训,我市决定从6月至10月底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五个月的安全生产大检查。6月25日下午,我市召开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会议,进行了工作部署。市领导苏江华、夏国浩、唐华新、蔡金龙、刘敏、曹俊出席会议。
会上,市长苏江华要求全市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全力做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各项工作,并以此次大检查为契机扎实做好全年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
努力确保安全生产 合力建设平安溧阳
——致全市生产经营企业的公开信
尊敬的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广大企业职工:
首先,感谢你们为全面推进溧阳的“紧跟苏锡常,同步现代化”作出贡献!
地区要发展,企业是支柱;企业要发展,安全是保证。安全生产是企业的生命。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举全市之力确保安全,举全市之力稳定发展。今年来,全市虽没有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但一般性事故频发,留给家庭的是无尽悲伤,带给社会的是沉重思考。同时,反映出少数企业对安全生产不重视、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教育不落实等问题。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警示我们,“安全红
线”亟待强化。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动员大会精神,按照市委“突出重点、滚动排查、加大问责”和市政府“不留死角、不留情面、不走过场和四不放过抓责任”的总体要求,全市将开展为期4个月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我们诚心的希望此次大检查活动能够得到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全市企业职工的配合。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各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促进企业发展,保障职工生命健康是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市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企业法定代表人要进一步增强责任主体意识,带头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要全过程、全方位地加强管理,逐项落实安全措施;要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稳定、安全与发展的关系,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同时,要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劳动保护技能。广大生产经营企业的员工要在维护安全生产权益的同时,正确履行相应义务,增强安全防范能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指导、改进服务,积极帮助和支持生产经营企业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严格执法,加强宣传,改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外部环境,遵章守规,积极参与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平安是福,无危则安,无缺为全。科学发展首先要坚持安监要闻
安全发展,和谐社会要求更加关爱生命。只有实现了安全生产,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家庭的平安幸福才有保证,人民的安居乐业才能实现,社会的安定和谐才有保障。由衷地希望每一位劳动者、建设者都能安享劳动成果,家庭都能幸福安康。我们真诚希望与各单位齐心合力,共同构筑坚实的安全防线,为促进企业自身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市安委会组团赴无锡新区考察学习
安全社区建设
为深入推进全我市安全社区创建工作,强化服务社会、服务群众能力,提高全民安全意识,近日,市安委办牵头,组织市法制办、天目湖镇、南渡镇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及安监局相关科室负责人赴无锡新区考察学习安全社区创建工作。
考察组一行认真听取了无锡新区就安全社区建设所作的经验介绍,查看了软件资料,实地参观了无锡(太湖)国际科技园居家安全项目、学校安全项目、防灾减灾与环境安全促进项目、康复中心安全促进子项目等项目实施情况,通过安全社区建设的深入开展,无锡新区社区居民的安全意识明显提高,安全基层基础不断夯实,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率明显下降。
此次无锡考察学习,提高了全市安全社区创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我市两个镇区的安全社区创建工作提供了
丰富的参考经验,下一步,市安委会将结合本地区实际全面
启动安全社区建设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伤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
我市工贸行业标准化达标企业已达90家
近日,市安监局公布了全市工贸行业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名单。截止目前,全市共有90家工贸企业通过了标准化考评,其中:一级达标1家,二级达标1家,三级达标88家。
今年以来,市安监局下发了《2013年全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方案》,并通过组织召开标准化建设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和标准化建设现场会,全面传达国务院、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大力宣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等内容,增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借助行业专家现场培训,详细阐述标准化创建的各项评分细则和创建环节步骤,确保将标准化创建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在企业创建标准化的过程中,积极与企业探讨创建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针对企业实际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共同探索有效解决途径与方法,帮助企业顺利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确保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政策解读
解读《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三同时监管办法》)于2012年3月6日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目的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针对当前大量建设项目未经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就开工建设的问题,有必要制定专门规章,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建设单位特别是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中小企业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各项制度要求。《三同时监管办法》的出台,将是强化前期预防,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重要措施。
二、重点问题
《三同时监管办法》围绕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明确提出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等要求。其范围包括所有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分级管理
《三同时监管办法》对建设项目实施分级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四、建设项目分类管理
建设项目按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分为一般、较重和严重三类。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监管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监管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监管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此项工作采用目录管理的办法,即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并不断完善3个类别的目录,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出补充。凡列在目录中的项目都必须完成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三同时监管办法》要求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
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三同时监管办法》规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相关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建设单位要充分掌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内容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经评审后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要求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审核或者备案申请,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程序进行审核或者备案。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三同时监管办法》规定对于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都应当委托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三同时监管办法》同样要求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相关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建设单位要充分掌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对于可能出现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经评审后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由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要求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审查申请,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程序进行审查。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三同时监管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要求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在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
时进行整改。建设项目完工后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期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相关人员,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自验收。建设单位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具备验收条件。然后由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要求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验收或者备案申请,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程序进行验收或者备案。
八、实施意义
《三同时监管办法》明确了各方责任,尤其突出了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组织评审,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且为突出重点和提高监管效率,将建设项目进行了分类管理,且与之配套的建设项目分类指导目录也即将出台。这都将规范、指导各相关单位更好地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提高职业卫生工作水平。
警钟长鸣
私自安装取暖设备 一氧化碳中毒放倒三人
2002年12月4日,天津西青开发区某厂房发生一起一氧化碳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
【简要经过】
由天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西青开发区某通用厂房工程,于2002年10月份开工。施工单位在天津地区11月进入冬季时施工,由于该工地冬施准备不及时,一直拖延到12月份生活区内仍未设置取暖设施。2002年12月4日,有3名作业人员自己在办公室内砌筑暖墙取暖,当晚由于雾大、气压低,办公室又门窗紧闭,导致室内人员一氧化碳中毒,造成3人死亡。
【事故原因】
本次事故是由于该企业管理失控,没按建筑施工的特点在进入冬季施工之前统一安排取暖、防中毒、防火等安全措施。该项目经理在指挥生产的同时,未对冬季取暖设施进行考虑和检查,又未对作业人员进入冬季施工应注意事项进行交底,已进入12月份仍不安排取暖,导致作业人员自己动手随意砌筑取暖设施,最终造成一氧化碳中毒事故。
【事故启示】
一是领导问题。建筑施工常年处于露天作业,基层人员非常辛苦,领导在考虑生产的同时必需研究如何随季节气
候的变化,增加必要的安全措施,如寒冷季节的取暖设施,
炎热季节的防暑降温措施等,同时应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设计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进行季节施工前组织有关人员检查落实。
二是从业人员问题。施工企业的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不是一成不变的,应该随施工条件的改变对作业人员再进行教育。冬季统一采用了取暖设施后,就要建立统一管理制度,宣传教育防火、防中毒等知识,并对住宿环境及作业现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针对施工特点制定宣传内容,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三、专家点评:在进入寒冷季节之前,准备进行建筑施工的工程必须提前制定冬期施工措施,其中包括生产和生活两个部分。对采用取暖炉或取暖墙的取暖措施,应设计统一的图纸,统一砌筑,并经试火验收和建立专人管理的制度。
本次事故发生,主要是该工程负责人未作施工准备便盲目施工,在天津地区11月进入冬期时施工,未设置取暖设施,又未开展冬期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导致管理混乱,致使工人自己随意砌筑暖墙,考虑不周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此种事故属于重复性事故,早有事故教训而本不该发生,应该引以为戒。
知识天地
高温季节中毒事故预防对策
据统计,2005年至2009年浙江省共发生中毒事故140起、死亡199人。其中,5至10月份,高温季节和高温时段共发生中毒事故78起、死亡112人,分别占事故总量的55.7%和56.3%;中毒的物质中绝大部分为硫化氢或硫化氢与其他有毒物质的混合物。
高温季节中毒事故多发的原因
化工、造纸、纺织、印染、食品加工、酿酒、环卫等企事业单位,清污、清淤作业场所往往为有限作业空间。在高温作业下,一些物质易腐败、挥发,积聚在有限作业空间,形成安全隐患。一些企事业单位防中毒工作责任制不落实,没有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和防中毒应急救援预案,没有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没有配备防毒检测仪器和防护用具。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进入有限作业空间前未进行有毒物质的检测、检验。施救不当,造成人员伤亡扩大。往往是中毒事故发生后,其他人员在未佩带任何防护用具的情况下进行救援,导致事故升级。
硫化氢中毒的防范措施
一是要建立防中毒事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应规章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强化现场管理。二是要加强可能产生硫化氢气体的工作场所的生产密闭化管理,配备通风设施,经常测定现场硫化氢浓度。三是有硫化氢排放的企业应采取硫化氢净化措施。含硫化氢的废水可用氯化钙或硫酸铁与石
灰的混合液中和。严格防止含硫化钠的废水与酸接触,以免释放出硫化氢。四是在需要进入可能存在硫化氢的现场时,必须加强个人防护。在进入井、坑作业前,应系好安全带,佩戴氧气呼吸器面具,使用信号联系,并有专人监护。
抢救硫化氢急性中毒者需注意
一是不能凭一时冲动盲目行事,救援者进入中毒环境前须佩戴个人防护器具。二是尽快将中毒者移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通畅,立即给氧。三是立即对呼吸、心脏停止者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脏按压,并迅速送往医院。四是救援的同时立即拨打报警电话,由专业人员承担事故现场处理工作。
硫化氢的毒性作用
硫化氢是具有刺激性和窒息性的无色气体,可以对眼和呼吸道黏膜产生强烈的刺激作用。硫化氢通过呼吸道进入机体后,可迅速与人体细胞色素氧化酶结合,阻断细胞氧化过程,造成全身性组织缺氧。吸入极高浓度时,中毒者可在瞬间丧失意识,反射性地发生呼吸停止,由此而发生猝死。由于人的大脑对于缺氧最为敏感,因此,许多硫化氢中毒者以昏迷为主要表现。如果大脑受损严重,患者可能长期处于无意识状态而成为植物人。在低浓度时,硫化氢具有臭鸡蛋样气味。但高浓度时,因能造成嗅觉神经麻痹,反而使人嗅不到异味,因而使得中毒事件在不知不觉中突然发生。在高浓度的硫化氢环境中,人体几乎不存在中毒的个体差异,缺氧造成的昏迷会发生在每一位身处其中者身上。据文献报道,当硫化氢空气浓度大于1000毫克/立方米时,人会发生电击
样意识丧失,接触者可在几秒钟内猝然倒下,停止呼吸。
每期一问
劳动者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职业病危害是造成职业病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用人单位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