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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全市托幼机构
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
各托儿所、幼儿园,各镇(区)卫生院:
为认真贯彻《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和省卫生厅、教育厅《关于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苏卫社妇〔2012〕35号),切实加强对我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水平,保障广大儿童身心健康,结合2012年度我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评审情况,现就认真做好2013年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通知如下:
一、不断提高认识,努力提升保健服务能力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是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托幼机构是学龄前儿童集体生活、学习的场所,做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对于有效预防儿童感染疾病及意外伤害,提高广大儿童的健康水平,增强全民族健康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托幼机构要高度重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园(所)长及相关保健人员要进一步增强做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学习贯彻《管理办法》及《工作规范》,规范开展日常卫生保健工作,确保全年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详见附件1)。
各托幼机构应按“150名儿童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要求配备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并取得《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上岗证》,掌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以及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保育员应接受基本的卫生保健知识培训;托幼机构负责人任职前需经过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儿童保健业务及管理的培训。通过有计划的业务培训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卫生保健业务能力。
二、规范健康检查,大力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到市妇幼保健院或所在镇卫生院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各托幼机构与当地镇卫生院要加强沟通联系,合理安排时间,规范完成今年的“六一”儿童体检和新生入托入园体检工作,体检发现阳性病例要有家长告知书,督促家长带儿童到医疗保健机构作进一步检查,并做好统计上报和阳性病例跟踪随访工作。
新聘用职工上岗前必须先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杜绝聘用精神病患者入园工作,患有传染病的必须离岗治愈后方可再上岗。各托幼机构要按规定时间组织做好在岗工作人员每年一次的健康检查工作(体检项目及收费标准见附件2),除食堂工作人员需到市疾控中心体检之外,其他所有人员(包括门卫)统一到市妇幼保健院体检,保健人员要负责本单位职工体检的组织、协调和信息反馈工作,确保在园职工体检率达100%。
市妇幼保健院和各镇卫生院要严格按规定要求开展儿童健康检查,不得随意增减体检项目。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为4~6岁儿童每年免费提供一次体格检查、血常规检测和视力筛查等保健服务,体检收费项目要有告家长书,注明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所有体检表格内容要填写齐全,不得缺项,体检合格者要盖“合格”章及体检单位医疗业务专用章。
三、抓好重点工作,全力推进保健工作质量
(一)重点加强园内季节性传染病防控工作。各单位要认真对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及早谋划部署园内全年传染病防控工作,普及手足口病、流感、秋季腹泻等传染病的防治知识,认真落实晨间检查、消毒隔离等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做好传染病和缺勤儿登记、随访、上报工作。发现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进行离园诊治;发现确诊传染病患儿应立即报告所在镇卫生院防保所,对患儿所用的物品应及时进行消毒处理,同时做好疫点消毒和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方可入园;对于同一托幼机构发生多例传染病疑似病例的,要及时上报所在镇(区)卫生院防保所、市疾病控制中心防疫科、市妇幼保健院群保科。要按规定做好入园儿童的《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发现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并指导疫苗补种。
(二)进一步规范儿童膳食与营养管理工作。营养合理、膳食安全是儿童健康成长的根本保障,儿童处于生长发育的关键时期,托幼机构儿童所需的膳食营养配比与中、小学生或成人相比要求更高,除了日常的能量消耗外,还必须提供儿童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各托幼机构(特别是附属小学的幼儿园)要高度重视膳食与营养管理工作,成立园内伙食管理委员会,根据儿童营养需求制定带量食谱,幼儿园伙食费用与小学生、老师严格分开,盈亏不超过±2%,并每月向家长公布。严格对照带量食谱烹调食物,每月定期开展营养分析,及时修订不合理食谱,达到平衡膳食,荤素、精细、软硬搭配合理。
(三)规范开展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工作。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工作规范》卫生评价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须向市妇幼保健院提交“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见附件3)。由市妇幼保健院根据评价要求组织专业人员,对提交申请的托幼机构进行卫生评价(见附件4),根据评价结果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见附件5)。凡卫生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方可向教育部门申请注册;凡卫生评价为“不合格”的托幼机构,整改后再重新申请评价。
四、实施督查评审,合力提高保健工作水平
根据《工作规范》中“对取得办园(所)资格的托幼机构每3年进行1次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估”的要求,我们将于今年10月上旬组织进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复查评审工作,2013年我市将进行复查评审的幼儿园为部分2010年确认的、2012年复评未确认及2013年新开办的托儿所、幼儿园。相关幼儿园要对照《江苏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规范要求,做好自查自评工作,针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并准备近2年卫生保健工作计划、总结及相关卫生保健台账资料迎接复查评审,台账统一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验收资料索引》归档。所有幼儿园要做好迎接2013年度常州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抽查评审的准备工作。
自2013年起,我们进一步将加大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力度,对卫生保健工作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将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幼儿园膳食费用不能与小学严格分开者,不得评为卫生保健示范幼儿园和一类幼儿园。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附件:1.2013年度溧阳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安排表
2.溧阳市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体检项目及收费一览表
3.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4.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试行)
5.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溧阳市卫生局 溧阳市教育局
201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