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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安监站,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安全技术服务监督管理,保障安全技术服务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规范的通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在我市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评价(含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检测)(以上简称安全服务)等中介服务的机构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安全服务工作的中介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服务活动。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方可执业。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安全服务活动。
二、各安全服务机构在我市从事安全服务工作,必须在开展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前15日内向溧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规科进行备案。经备案后方可在我市开展相应的安全服务活动。
三、申请备案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资质证书正(副)本彩色影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工商营业执照彩色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进入我市开展安全服务工作的机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具备法律规定资质的专职工作人员、过程控制负责人汇总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以及资质证书、学历和职称等证书彩色影印件。
(五)安全服务机构所在地安监部门出具的无不良记录证明。
四、安全服务机构在我市备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溧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新备案:
(一)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动的;
(二)资质或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发生变动的;
(三)技术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调整变动的;
(四)备案有效期已经截止的(备案有效期为一年)。
五、安全服务机构在我市通过备案登记后,定期在我市安全生产网上公告,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市安监局对安全服务机构的备案不收取费用。
六、市安监局每年对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过程控制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服务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出具虚假报告材料或出现重大疏漏等严重问题的,一旦发现并经核实,将一律取消其备案资格,停止在我市开展安全服务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七、备案登记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溧阳市平陵中路313号
联系电话:0519-87037603
溧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