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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提高机关效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强化服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强化工作人员的行政效率意识,塑造廉洁、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现将《一次性告知制度》、《服务承诺制度》、《限时办结制度》、《AB角工作制度》、《涉企回访制度》、《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一次性告知制度
2.服务承诺制度
3.限时办结制度
4.AB角工作制度
5.涉企回访制度
6.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溧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6月3日
附件1
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政务公开,方便管理(服务)相对人办理相关业务,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一次性告知是指承办人对管理和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按照规定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向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告知办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对于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承办人要当场确定是否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及材料格式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内容有: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本单位职权范围;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事项;
(三)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四)申请人提供的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五)其他事项。(如申请人是否属于不得提出许可申请的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有明显的计算、书面填写错误以及类似错误等)。
第四条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第五条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六条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七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申请事项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明确或情况特殊的,承办人要在第一时间请示有关领导,按照规定时限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单位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第十条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事项应当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按照否定报备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不能正确执行一次性告知制或因不负责任产生不良后果,一经举报查实,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处理,并纳入局绩效考核。
附件2
服务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服务承诺是指本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和工作要求,对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并严格按照承诺办事,承担承诺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以提高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把各项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
第四条 全体干部职工接待办事和来访人员,必须做到规范有序、举止文明、服务到位。
第五条 服务承诺的内容:
(一)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积极发挥综合协调和监督职能,组织开展好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明确行政许可的条件和程序,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二)推行办事公开,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审核、审批服务事项的办理程序、申报材料,方便群众办事,提高服务质量。对受理的举报投诉类事项,确保按时查结回复,杜绝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
(三)严格依法行政,树立良好形象。灵活运用“跟踪式”、“标准式”、“说理式”、“巡诊式”等管理方法,简化办事程序、优化服务流程、深化服务水平,做到优质服务零距离、精细服务零障碍,逐步实现安全生产由事后查处向事前防范转变。正确处理好安全监管和服务企业的关系,做到“敢于监管、善于监管、规范监管、廉洁监管”;
(四)加强廉政建设,严格责任追究。认真贯彻局机关工作人员“七个不准”行为规范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廉洁从政,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遵守机关干部八小时之外行为规范,树立良好干部队伍形象。
第六条 对违反服务承诺,受到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责任追究制追究其相应责任,并纳入局绩效考核。
附件3
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机关工作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为基层单位及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满意的服务,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限时办结是指局职能科室对各基层单位及外来办事人员提出办理的事项,在符合政策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限期办结的具体要求。
第三条 各职能科室,必须认真负责地受理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各种事项,热情主动地接待到本科室来办事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限时办结的主要范围包括: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项目和安全生产信访件办理。
第五条 限时办结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共8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目前承诺限定15个工作日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目前承诺限定12个工作日核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目前承诺时限均为20个工作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目前承诺时限均为20个工作日。非行政许可项目共18项(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非本机关发证范围内的行政许可,在手续齐全的前提下,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初审,5个工作日之内确保资料上报;
(二)对受理的业务类举报投诉类事项,确保在7个工作日之内查结并将查处结果回复举报人。
第六条 各职能科室要切实遵守限时办结制度,对所受理的事项均要进行登记,并明确主办科室或主办人。主办科室或主办人负责对承办事项要在承诺期限办结,并给予答复;不能办理的也要向对方告知原因。
第七条 建立局机关效能监察投诉受理调查机构,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并负责对被投诉对象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投诉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行为。
第八条 限时办结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局绩效考核。对违反限时办结制度工作要求,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被市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通报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直至纪律处分。
第九条 局法规科负责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承办科室应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法规科。
附件4
AB角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提高机关工作效能,改进工作作风,确保工作的连续性,更好地为基层和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AB角工作制度是指在落实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明确每一岗位工作由两个(含两个)以上工作人员承担。A角是本职工作岗位的主办人员,职责是做好本职工作,并对所做的工作承担主要责任。B角是A角的协办人员,在A角工作繁忙时,协助或配合A角做好岗位工作;A角不在岗时,由B角负责补位顶岗工作,并对所做的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条 作为本岗位的第一责任人,A角因休假、学习、出差等原因需离岗时,应报相关领导批准同意,并提前一天告知B角,同时,做好工作交接及有关记录,其所担负的工作职责由B角代理;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B角应主动顶岗。A角在办公时间内临时外出、开会或其它公务时,如遇工作急办事项,B角应积极与A角进行联系,做好工作处理。如有服务对象来访,不得以经办人不在为由拒绝接待,B角应按相关程序接待办理,不能及时办理的,应认真做好记录,事后告知A角,并由A角主动与服务对象联系,反馈回复意见。
第三条 B角在顶岗期间,承担A角的工作职责,并享有A角的工作权利。A角返岗后,B角应主动移交相关工作,确保工作有序衔接。
第四条 A角离开岗位,应主动向B角交代待承办业务及注意事项,因未向B角交代承办业务,造成工作缺位影响工作的,由A角承担相应责任。B角在顶岗期间,应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由B角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原则上A、B角不能同时外出。特殊情况A、B角同时不在岗时,所在的岗位工作由科室负责人或局领导统一安排,指定专人代行其工作职责,并提前做好工作交接。
第六条 A角离岗原则上实行离岗不离职,如遇工作事项,应耐心解答,协助B角完成工作任务,必要时须返岗处理工作。
第七条 AB角应主动熟悉业务技能,不断提高工作水平,确保岗位职责履行到位;进一步加强对对方工作的了解,利用各种机会相互交换工作情况,不断提高驾驭各项工作的水平,不因分工不同、职责不同、情况不熟等原因延误、推迟、间断相关工作,以保证各项工作正常高效运转。
第八条 对前来办事的人员,应主动热情,耐心细致,服务周到,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也要确保交接或告知到位,不以任何理由延误、推迟、间断正常工作;因推诿、扯皮等行为造成工作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在岗责任人的责任,并纳入局绩效考核。
第九条 AB角确定后,一般应保持稳定。因人员、岗位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及时调整,并报送局监察室备案。
附件5
涉企回访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提升服务监管企业质量,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努力实现公正、廉洁、优质、高效、规范的安全生产监管和服务,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涉企回访是指本局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能、执法检查、行政许可、服务企业等工作结束后,通过对企业的访问,了解和征求企业对局工作人员在依法行政、工作纪律、廉洁公正、服务态度、质量效能等方面的意见或建议。
第三条 涉企回访应遵循突出重点与兼顾一般的原则。坚持回访与服务、回访与整改、回访与规范相结合,不断提升安全监管和服务的社会效果。
第四条 回访工作由局统一组织实施,每半年组织一次,必要时可随时进行。
第五条 回访可采用发放意见征询函、发放跟踪回访卡、上门走访、电话访问及组织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回访应当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是否存在违法行政行为;
(二)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行为;
(三)是否存在态度冷硬、推诿扯皮、语言不文明行为;
(四)是否存在以权谋私、吃拿卡要行为;
(五)是否存在违反纪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回访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必要时应做好书面记录。
第八条 对企业反映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的,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视情节启动问责程序;对企业反映的一般性问题采取教育、提醒、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对企业反映的共性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完善制度规定。
第九条 回访发现的问题,视情纳入局绩效考核。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把安监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认真履行政务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工作要坚持以公开为基础,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前提,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为核心,以促进安监部门依法行政为目的,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为建设透明政府服务。
第三条 社会评议对象包括安监局所属行政、事业单位。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条例》要求,是否按“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及时公开,是否充分体现安监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更新是否及时等;
(二)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是否能够实行长效管理;
(三)公开程序是否法律法规及《条例》有关规定要求,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四)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制度的实用性和操作性如何,是否落实到位;
(五)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群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结合百分制考评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发放或在网上公布评议表,采用投票方式供群众评议,并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回收;
(二)代表评议,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科室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议。
第六条 社会评议工作采取日常与年终相结合的形式,日常考核以网上实时评议为主。社会评议的基本程序包括:印制并发放问卷、指定专人负责、汇总上报、通过媒体公开。
第七条 社会评议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组织协调,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引导新闻媒体积极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八条 评议结果要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报告或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一)将评议结果作为考核被评科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选先进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标绩效考评的一项重要指标和条件;
(二)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必须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反馈;
(三)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科室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社会评议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禁止编造、隐藏或违规销毁评议资料;
(二)禁止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
(三)禁止用不正当手段拉票买票;
(四)禁止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