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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溧阳市电力线路树线矛盾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4291/2013-00062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安〔2013〕37号 发布机构:安监局
产生日期:2013-10-14 发布日期:2013-10-1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溧阳市电力线路树线矛盾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溧阳市电力线路树线矛盾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溧安〔201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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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确保我市电力线路安全可靠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电需求,结合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制定了《溧阳市电力线路树线矛盾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溧阳市电力线路树线矛盾整治工作方案


 

溧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3年10月14日       

 

附件

溧阳市电力线路树线矛盾整治工作方案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乡绿化工作的推进,电力线路通道内种植树木的现象比较普遍,树木生长后接近(穿越)导线造成线路跳闸甚至停电的情况屡有发生,给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用电造成了不利影响。为确保全市电力线路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社会生产生活正常用电,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力线路树线矛盾整治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整治工作依据

《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已有的经过修剪的植物经自然生长后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予以修剪。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对电力线路的安全巡查,发现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植物不足安全距离要求的,应当通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合理的期限内予以修剪;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剪的,电力企业可以进行修剪,并不补偿修剪植物的相关费用。

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及其它紧急情况下,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经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采取其它措施仍不足以消除危害的,电力企业可以修剪或者砍伐。事后电力企业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采伐情况报林业或者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全市性的电力线路树线矛盾排查整治工作,进一步强化树线矛盾主体责任的落实,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地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实现树线矛盾整治长效管理制度,提升电力线路通道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电力线路故障的发生,保障全市电力安全可靠供应。

三、组织机构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立电力线路树线矛盾整治专项工作组,工作组办公室设在供电公司(联系人:刘海荣,联系电话:13915885567),成员包括各镇(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经信、公安、农业、交通、住建、城管、安监、供电等部门负责人、负责综合协调树线矛盾整治工作中遇到的手续流程、政策处理等问题。

四、主要任务

(一)开展树线矛盾集中整治

溧阳市供电公司已初步排查统计了全市树线矛盾情况共1104处,各镇(区)政府(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针对存在的问题和矛盾,结合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积极整治、及时修剪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切实做好电力线路通道清理工作,为电网安全运行打下坚实基础。

(二)开展树线矛盾整治长效管理

由于很多树木生产较快,修剪一段时间后又造成新的树线矛盾,溧阳市供电公司要及时排查统计,各镇(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单位配合做好协调工作,确保树线矛盾一经查实,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能够得到解决,及时消除隐患,实现长效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提升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树线矛盾整治工作面广量大,各镇(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树线矛盾整治工作对于保障全市电网安全、可靠运行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协调力度,制订目标,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切实把树线矛盾整治工作抓紧抓好。

(二)建立沟通机制,落实防范措施

各镇(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通过协商按时修剪线路通道内超高树木,有效落实各项预防措施,保障电力线路安全运行。

1.科学合理规划。市交通、建设、园林等部门在规划大规模行道树木种植和绿化工程时,要加强与供电部门的协商,科学规范,避免出现“先种树、后移除”的现象。

2.建立沟通机制。在已有供电线路下方种植树木时,各镇(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与供电部门沟通,避免种植自然生长高度过高的树种。在吊装大型树木时,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发生碰线事故。

3.简化手续流程。各镇(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简化流程,指定专门的联络人员,在发现树线矛盾第一时间内协商处置,提高效率。同时,在市区主要道路周边要兼顾电力安全与绿化景观效果。

4.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及其它紧急情况下,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供电部门可以先行修剪或砍伐,并及时将修剪(砍伐)情况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或补办手续。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社会氛围

各镇(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体,以宣传贯彻《电力法》、《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树木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广泛关注,积极参与树线矛盾整治工作,增强安全意识,严防树木吊装碰线和生长越线,保障电力线路安全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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