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各镇(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中队,局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加强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树立执法队伍良好形象,规范执法人员着装行为,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溧阳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穿着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二条 所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安全生产执法时必须着装。
第三条 执法人员着装时,必须按照规定配套穿着: (一)着春秋装时,内着衬衣,扎系领带,衬衣下摆不得外露。 (二)着夏装时,不得穿带衣领的内衣。长袖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领带;短袖衬衣不扎系领带。 (三)工作时间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深色皮鞋。 (四)参加重大仪式或者重大活动时的着装,按照通知要求执行。
第四条 执法人员着装时,除在办公区或者其他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戴帽。
第五条 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带肩章、臂章、领花、帽徽等执法标志。不得佩带其他与执法队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第六条 执法人员着装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制服和便服混穿; (二)不得歪戴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制服内着内衣时,毛衣(衫)、内衣不得外露;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品; (四)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男执法队员鞋跟不得高于3厘米,女执法队员鞋跟不得高于4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等; (六)男执法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执法队员发辫一般不得过肩,如过肩必须盘于帽内;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七条 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等有损执法人员形象的不文明举止。
第八条 执法人员着装时,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严禁工作期间饮酒,在任何情况下严禁酗酒。
第九条 执法人员着装时,必须随身携带由江苏省人民政府统一监制的行政执法证。
第十条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着装外出执勤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必须爱护和妥善保管制服、帽徽、领花、肩章、执法证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他人,执法证如有遗失,本人要及时向市局法规科报告,由市局法规科按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市局办公室统一规定。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制式版装: (一)非工作时间; (二)女执法队员怀孕后体形发生明显变化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 (四)辞职、辞退、开除公职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
第十四条 退(离)休人员、调离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员不得着装。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执法人员,由市局办公室进行纠察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扣除其证件,必要时,带离现场进行教育。
第十六条 对模范遵守队容风纪规定的个人,要及时予以表彰,并作为年终评比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溧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