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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加大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力度,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常州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单位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常安〔2008〕15号)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在排查中发现的各类隐患,要根据各类隐患的危害程度、治理难度及安全生产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逐一进行梳理、认定,切实做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申报工作。对因工作不细、排查不认真使重大事故隐患应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已发现而没有及时申报导致发生事故的,应依法依规从严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排查出的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应详细填写溧阳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申报表(详见附件),汇总后于1月10日前报送至市安委办(联系电话:87037603)。具体如下:
(一)重大火灾事故隐患,由市公安局消防大队汇总上报,列入省、常州市级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请市公安局消防大队报送市安委办备案。
(二)重大道路交通设施事故隐患,由市公安交巡警部门,市交通运输局按各自职责分别汇总上报。
(三)工矿商贸企业需列为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单位,由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汇总后上报,原则上每个镇(区)排查申报的的重大隐患不少于2家。
(四)市政设施或建设工程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建设行政部门汇总上报。
(五)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由市质监部门汇总上报。
(六)其他有关部门对拟列入2014年挂牌督办的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单位,汇总后直接报送市安委办。
三、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与核销程序按照《常州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单位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对上报未列入挂牌整治的各类隐患,应列入本级政府、本部门相应的事故隐患数据库,并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整改措施、经费、责任人和应急预案,限期整改到位。市安监局将根据监察大队和各业务科室对各镇(区)上年度重大隐患检查情况,对各镇(区)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附件:溧阳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申报表
溧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3年12月15号
附件
溧阳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