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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溧阳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467/2013-00009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审办〔2013〕17号 发布机构:市审计局
产生日期:2013-05-23 发布日期:2013-06-0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各科室:《溧阳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溧阳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办法< ..
关于印发《溧阳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办法》的通知
溧审办〔201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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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

《溧阳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溧阳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办法

溧阳市审计局

 2013年5月23日

                             

  溧阳市审计局办公室                            2013年5月23日印发   

(共印15份)

附件

溧阳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质量控制,提高审计执法水平,推进审计

规范化建设,根据《国家审计准则》、《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暂行规定》,参照《江苏省审计厅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办法》、《常州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是指审计局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局各科室完成的审计项目质量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三条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应当遵循程序公开、标准科学、检查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   审计局综合法规科负责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汇兑和报告。

第五条   审计项目质量评价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计方案,主要评价是否经调查了解后按规定编制、审定、调整审计方案,审计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具有可操作性,确定的事项是否得到落实;

(二)审计证据,主要评价是否按规定合法取得证据,获得的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三)审计记录,主要评价是否按规定全面编制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是否完整地记录实施审计的过程、得出的审计结论,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核;

(四)审计结果文书,主要评价是否如实、完整地反映审计结果,审计事实表述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评价、定性和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审计建议是否可行,审计结果文书反映的问题是否按时得到整改落实;

(五)审计程序,主要评价是否按规定合法履行审计程序,履行审计程序是否到位。

法制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上述事项提出审理意见并出具审理意见书。

法制机构进行审理的同时按《常州市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评分标准》所列内容对审计项目质量进行检查。

第六条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根据审计项目质量检查体系采取计 分考核的方法(具体评分标准以《常州市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评分标准》)。总分为100分,具体分值为:审计方案15分,审计证据25分,审计记录15分,审计结果文书30分,审计程序15分。

第七条   对局各科室的审计项目质量检查,以日常检查为主,采用日常检查与年终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日常检查,是指审理人员在对审计项目审理时,对照《审计项目质量评分标准》,对该项目的审计方案、审计证据、审计记录、审计结果文书和审计程序部分进行评分,并将结果记录在《审计项目质量检查记录(审理记录)》中。各科室全部审计项目日常检查的平均分为日常检查与年终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得分。

年终检查,是指年度综合考核时,对照《审计项目质量评分标准》,通过检查组现场抽查,结合该项目日常审理的《审计项目质量检查记录(审理记录)》,对审理意见的采纳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如有未落实事项,则按评分标准双倍扣分。

各科室年终质量考核得分为日常检查得分减去扣分事项公值。

第八条   各科室应当按照《常州市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评分标准》,对本科室所完成的审计项目组织自查,审计项目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自查的重点。

第九条   局综合法规科在局统一安排下,根据局审计项目的实际情况,到年终全面或按一定比例,对审计项目档案进行检查。

第十条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照《常州市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评分标准》检查审计项目档案,必要时可以到被审计单位核查;

(二)与被检查审计项目的有关审计人员沟通,编制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工作底稿;

(三)与被检查科室交换意见;

(四)提交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结果。

第十一条     局综合法规科负责汇兑各科室的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结果,报局分管领导。

第十二条     被检查科室对于审计项目质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认真整改。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结果纳入局机关综合考核范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综合法规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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