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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
《溧阳市审计局审计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溧阳市审计局审计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溧阳市审计局
2013年5月23日
溧阳市审计局办公室 2013年5月23日印发
(共印15份)
附件
溧阳市审计局审计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审计执法行为的监督,保障审计执法客观公
正,提高审计执法水平,促进审计人员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试行)》、《江苏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审计执法责任,是指审计人员、审计组
组长(主审)、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理复核人员、审理复核机构负责人、分管副局长、局长在执行审计项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审计执法责任具体分为直接责任、审核责任、领导责
任。
直接责任,是指直接履行审计职责的审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造成审计执法过错应当承担的责任。
审核责任,是指对审计项目负有审理复核职责的审理复核人员、审计组组长(或者实际负责现场审计的副组长,下同)等因审核不严或审核失误,造成审计执法过错应当承担的责任。
领导责任,是指对审计项目质量负有监督、管理和审定等职责的相关负责人因对审计执法事项监督、管理、审定不严或失误,造成审计执法过错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追究审计执法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客
观公正、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五条 审计执法人员在审计执法工作和履行职责中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承担执法责任:
(一)违反审计程序,未按规定程序、时限送达审计通知书、告知听证权、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送达审计法律文书等,造成审计执法程序错误的,审计组组长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二)审计实施方案制定不当或未完成审计实施方案的目标要求,漏项漏审、应查明的问题未查明,造成审计结果不实或者未实现审计目标的,审计组组长及直接负责该审计内容和事项的审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三)采用的审计方法不当,造成审计认定的事实、数据失实,后果严重的,审计组组长和实施审计的审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四)审计人员提供的审计事实错误,审计数据错误,各级审核过程中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导致审计组组长审核工作底稿、草拟审计报告、部门审理复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局领导签发文书出现错误的,审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理复核人员及负责人承担审核责任,分管副局长承担领导责任。
(五)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造成审计评价,处理、处罚错误并造成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理复核人员及负责人承担审核责任;分管副局长承担领导责任。
(六)审计组所在部门未完整提供审计情况或提供的情况不实,导致审计业务会议、局领导审定错误的,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局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七)集体讨论的审计结果出现审计执法过错或危害后果的,主持会议的人员、参加讨论并对过错行为持赞成意见和未发表意见的其他人员承担直接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八)经听证程序作出错误处罚决定的,听证主持人承担直接责任,局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九)违法实施查询银行账户、个人存款、封存资料和资产、暂停支付款项等行政强制措施,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具体行为人承担直接责任;其他审计工作人员批准的,批准人承担领导责任。
(十)违反法规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审计职权,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委托人承担直接责任;指使或者授意具体工作人员隐匿证据、改变违法违规事实或者超越法定职责范围实施审计,造成审计执法过错或危害后果的,指使人承担直接责任。
(十一)擅自减轻、免予审计处理、处罚,造成执法不严或者重大审计风险的,实施审计的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承担直接责任,法制部门审理复核人员及负责人承担审核责任,分管副局长承担领导责任。
(十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隐瞒案件线索,应当移交而不予移交,致使违法单位及相关责任人逃避惩罚,造成重大审计风险的,实施审计的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承担直接责任;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承担审核责任。
(十三)审计计划编制不科学、不合法的,审计计划编制人员承担直接责任,计划的审核人员承担审核责任。
审计文书代拟稿的起草人擅自改变有关会议纪要决定,造成
审计执法过错或危害后果的,起草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审计业务文书的签发或核稿、审核、会签等人改变了代拟稿
中的正确意见,造成审计执法过错或危害后果的,具体造成过错的修改人承担直接责任;修改行为之后的签发等人员应发现而未发现的,承担领导责任。
(十四)擅自同意被审计单位暂缓或不执行审计决定或者部分变更审计决定,以及因为审计人员主观原因造成审计决定得不到执行,造成审计执法不力的,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承担审核责任,分管副局长承担领导责任。
(十五)经上级审计机关检查发现的审计执法错案,由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负责人,分管副局长分别按过错责任承担直接责任、审核责任、领导责任。
(十六)经行政复议、本级人民政府裁决,审计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被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经行政诉讼终审判决、裁定败诉的,由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负责人,分管副局长分别按过错责任承担直接责任、审核责任、领导责任。
(十七)向市委、人大、政府、纪委、组织部门、上级审计机关提供的审计结果报告及对外公告的审计结果内容失实或错误,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负责人、报告撰稿人、分管副局长分别按过错责任承担直接责任、审核责任、领导责任。
(十八)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丢失电子数据,以及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泄露审计工作内情,造成不良影响和被审计单位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
(十九)在审计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条 审计执法责任追究包括下列处理方式:
(一)责令改正错误;
(二)告诫、批评教育;
(三)责令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及以前年度与此项目有关的评优、评先结果;
(六)取消一年内晋级、晋职资格;
(七)停职培训、转岗;
(八)免职。
因审计执法责任需要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审计执法责任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因审计执法过错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涉及赔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执法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 对审计执法责任人的处理,按照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等相关规定的情节和给国家、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后果分为以下情形:
(一)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后果的,对责任人单独或者合并给予本制度第六条第一款(一)至(四)项处理。
(二)情节严重,已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后果的,对责任人单独或者合并给予本制度第六条第一款(五)至(八)项处理。
第八条 审计执法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故意隐瞒重大审计事项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
(三)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发生同类型过错行为的;
(四)依法应当从重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审计执法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
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二)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后果的;
(三)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审计执法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处理:
(一)因被审计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拒不提供资料导致产生审计执法过错行为的;
(二)因上级所作的决定或者命令导致产生审计执法过错行为,审计执法责任人对此表示过不同意见并有文字依据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不能归责于审计执法责任人的原因导致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依法免于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审计执法责任的认定及追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局具体组织协调相关审计业务科室、办公室、法制综合科、内审监察科、纪检监察室等组成调查组,调查组负责审计执法过错责任的调查,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二)局根据调查组的过错责任调查情况报告和责任追究建议,提出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意见,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由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对审计执法过错责任的调查、认定,责任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审计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追究过程中,相关部门应认真听取过错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如实记录、存入案卷,不得因相关责任人陈述和申辩加重责任。
第十三条 被追究审计执法过错责任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局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凡是责任人提出的申诉,局都应及时受理、复审,并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对审计执法过错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的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的,应当告知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
第十五条 对审计执法责任的追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局主要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需承担过错责任的,由上级审计机关或同级监察机关负责调查和追究。
第十七条 审计执法责任人是审计局外聘人员的,按照《江苏省审计厅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局法制综合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