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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
《溧阳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溧阳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办法
溧阳市审计局
2013年5月23日
溧阳市审计局办公室 2013年5月23日印发
(共印15份)
附件
溧阳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防范审计风险,
规范审理行为,界定相关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审理,是指审理机构(法制综合
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对各科室提交的反映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直接实施的所有审计项目的审理工
作。
第四条 为便于审理工作的开展,审理人员应提前介入及时了
解审计项目情况,参加审计组审计情况汇报会议。
第五条 审计项目审理在审计组完成审计程序,代拟审计报告
等审计结果类文书,并经所在科室复核后进行。科室复核修改后,应当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连同科室复核意见,报送审理机构审理。具体为:
(一)代拟的审计机关审计结果类文书;
(二)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审计组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的书面说明;
(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四)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依据;
(五)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
(六)科室出具的书面复核意见、审计组讨论记录;
(七)审计定性、处理、处罚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八)其他有关材料
对于各科室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审理机构应退回,要求科室补充完整。
第六条 审理机构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实施的过
程和结果,主要审理以下内容: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七条 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各科室的沟通,充
分交换意见,全面了解相关情况。必要时,可以参加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全面了解相关情况。必要时,可以参加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的会议,或者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第八条 审理人员应对审理的主要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审理
结束后出具审理意见书。审理中发现的审计质量问题,记入审计项目质量检查记录中,并记入年终质量考核。
第九条 审理机构审理后,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
(二)对审计报告、审计决议书等进行修改;
(三)遇有争议或者涉及重大事项的,法制综合科应当提请局召开审计业务审理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审议事项及决定形成会议纪要。
本条所称的争议事项或重大事项,是指下列情况:
1.省以上条线审计项目;
2.市委市政府交办审计项目;
3.独立型绩效审计项目;
4.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重点事项;
5.本级及下级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项目的重点事项;
6.政府重点工程(投资)审计项目的重大事项;
7.重大经济案件、审计发现的案件线索、群众举报线索、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检查情况;
8.需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事项;
9.审计处罚金额达到审计听证规定以上的项目;
10.局领导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事项。
(四)审计业务审理会议由法制综合科负责主持。参加人员为局主要负责人、审计组所在科室的分管领导、总审计师、科室负责人、审计组组长、主审、审理机构负责人、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组成。
(五)审理过程中遇有复杂问题的,经局负责人同意后,审理机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条 各科室应当及时对法制综合科审理过程中提出的问题
及意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合理意见,无法采纳的要说明具体原因。审理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应及时反馈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审理机构将审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结论
性文书审理意见书报送局负责人。
第十二条 审理机构应当合理组织、安排审理人员,明确内部
分工和相应的责任。审理人员要注重提高业务水平,切实做到严谨细致,确保审理质量,防范审理风险。
第十三条 审理时间一般应控制在5个工作日内,如遇重大项
目或集中成批审理项目等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各科室补充证据的时间不包括在审理时间内。
第十四条 审计组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二)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三)未按审计准则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四)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五)审计组起草的审计结果类文书反映问题严重失实的;
(六)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七)因审计报告内容失实导致审计公告引起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法定审计程序的;
(九)其他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五条 审理机构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审理意见不正确的;
(二)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作出的修改不正确的;
(三)审理时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及各科室应当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对于审计项目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不因审理而减轻或免除。
第十七条 审理情况及审理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作为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和考核依据。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溧阳市审计局法制综合科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