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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有关企业: 根据《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规定,有机产品生产、销售单位必须规范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为不影响各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特作相关提醒如下: 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二、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当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范围、数量内使用。 三、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分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获证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及其唯一编号(编号前应注明“有机码”以便识别)、认证机构名称或者其标识。 四、初次获得“有机转换产品”认证证书的生产单元一年内生产的有机转换产品,只能以常规产品销售,不得使用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及相关文字说明。 五、不得伪造、冒用、买卖、转让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 六、不得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对有机产品进行二次分装、分割或者自行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七、出厂销售的有机产品必须符合新的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使用要求,旧版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或已经印制带有旧版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包装,禁止继续使用。 八、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认证产品已过期不得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加施“有机”、“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ORGANIC”、“CONVERSIONTOORGANIC”等误导公众的文字表述。 特此通知。
常州市溧阳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