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市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质量管理,促进我市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健康发展,保护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各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建筑用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部分)》(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特别提醒以下几点: 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9号)规定,属于淘汰类中落后产品的有,热轧钢筋:牌号HRB335、HPB235。 二、必须具备《实施细则》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验、试验、计量设备,有关设备必须在检定/校准有效期内使用。 三、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不能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范围。 四、必须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和《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和《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标准要求组织生产,进行严格的产品质量控制。 (一)企业必须对进厂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实施进货验收,并具有相关记录。 1、生产用的钢坯必须符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 2、靠外购钢坯料生产的企业,要保存供方单位名单和供货记录,所购钢坯必须是获证产品。 3、钢坯必须进行质量检验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验证,并保存检验或验证记录。 4、经检验验收合格的钢坯才能进行出库组批,供给生产。 (二)每批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并做好出厂检验记录。出厂检验项目《建筑用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部分)5.3部分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三)检验合格的产品必须按照规定在产品标牌和质量证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带肋钢筋产品应按标准规定轧有钢筋牌号标志。 五、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一经修订,企业应及时执行。 六、必须具备质量控制的必备条件。 (一)具有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 1、质量管理体系要符合企业自身特点,且切实可行。 2、质量管理的人力资源与设备资源要和企业的生产能力相匹配。 3、企业必须具有完整的原材料进货检验记录、产品出厂检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 (二)具有真实的检验资源。 1、化验室必须具有持续满足正常运行的能力。 2、具备有化学分析能力(能检C、Si、Mn、P、S、Cr、V、Mo、Cu、Ni等10元素,并能正确计算碳当量)的检验人员。 3、具备化学分析所需的设备仪器和实验室条件。 4、具备满足“拉伸、弯曲、反向弯曲”的试验要求的人力资源、装备和条件。 七、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八、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提出重新申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九、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提出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十、从事委托加工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必须分别申请备案;委托企业必须是合法经营的企业,被委托企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企业必须履行备案承诺,不得随意改变委托合同和产品标注方式。 希各有关企业接通知后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上述管理规定及其他规定组织生产经营。常州市溧阳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严格按照管理规定的要求,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有严重不符合规定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严厉查处。
常州市溧阳质量技术监督局2013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