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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溧阳市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溧阳海吉星国际农产品物流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专家评审意见已收悉。经研究,作出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本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选址符合溧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在贯彻清洁生产的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确定的建设内容在溧阳市104国道(永平大道)以南、宁杭高铁以北、龙虎路以西地块建设主体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主要建设内容:建设仓储区(气调库、冷藏库及普通仓库)、加工配送区、交易区、综合服务区(商务办公、信息中心、检验检测中心);建成后,仓储配送产品为蔬菜50万吨/年、粮食50万吨/年、水果25万吨、年、菌类5万吨/年和农业生产资料40万吨/年。
二、项目在整体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过程中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要求,充分利用生态、环保和节能技术,并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强对水污染物的防治。
施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和设备车辆的冲洗水等经隔油、沉淀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溧阳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规范施工机械设备的维护管理,不得使用水洗方式清理设备,严格控制机油的跑、冒、滴、漏,废机油必须集中收集委外处置,严禁直接排放;混凝土养护水、渗漏水、泥浆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建设雨水临时收集处理池,雨水须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城市雨水管网。
营运期:物流园必须严格实施雨污分流,生活污水和地面冲洗水必须全部接入城市污水管网由溧阳市第二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后排放;雨水进入城市雨水管网。按规范建设物流园内的排水管道,确保室内排水(包括阳台排水)全部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系统,排放的生活污水须符合CJ343-2010《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2、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控制废气污染。
施工期:合理设置黄砂、水泥等物料的堆放场所,并采取必要的防扬散措施(洒水抑尘、封闭施工、保持施工场地路面清洁),控制扬尘污染;对开挖等作业区及车辆过往区采取洒水抑尘、封闭施工、保持施工场地洁净、避风作业等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营运期:完善物流园配套设施,物流园清洁能源(天然气、轻柴油)使用率须达100%、条件具备情况下,尽可能对物流园商务及住户配套太阳能热水器;规范配套厨房油烟废气管理,合理设置餐饮油烟排气管道,并须集中高空排放;强化对生活和仓储配送垃圾恶臭废气的控制,所有垃圾采用袋装化分类收集,收集点必须采取密闭措施,并及时清运;物流区内要大力倡议使用环保型装修材料,控制装修废气污染。
3、加强施工管理,控制噪声污染。
施工期:合理布局高噪设备尽可能安置在远离及居民小区等环境保护敏感目标;尽可能选用低噪、低振动的机械设备进行作业,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音等降噪措施;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钢模板使用、混凝土浇筑等高噪作业应避开周边居民休息等时段;加强对进出车辆的管理,控制交通声源。施工期的噪声必须符合GB12523-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营运期:采取合理选型、密闭及其它吸声降噪措施控制泵房、风机等机械设备的噪声;通过限速、合理设置车辆出入口等措施控制交通噪声;在临高速铁路和公路一侧设置绿化带、声屏障和隔声窗等防护设施,降低交通噪声的影响;合理安排配套商业用房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用房。
4、规范处置固体废物。
加强对固体废弃物的管理,严格实行分类处置,废机油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或利用;生活垃圾及时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规范设置弃土、弃渣的堆放场所,弃土和弃渣必须及时清运,加以利用。
5、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环境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尽量将不利生态影响降至最低。
6、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
本项目建成投用后,物流园产生的废水量最大为133199.5吨/年,污染物接管总量:COD≤52.416t/a、SS≤40.21t/a、NH3-N≤4.302t/a、TP≤0.536t/a、动植物油≤2.145t/a;
经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排放量为:废水量为133199.5吨/年,污染物排放量:COD≤6.66t/a、SS≤1.33t/a、NH3-N≤0.66t/a、TP≤0.067t/a、动植物油≤0.133t/a;固体废弃物零排放。
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为:烟尘≤0.0007t/a、SO2≤0.105t/a、NOX≤0.143t/a。
7、参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相应排污口和标识。本项目设置污水接管口和雨水接管口各1个,热水锅炉排气口1个,油烟集中排气口若干个。
三、项目建成后,须经我局验收后方可进行交付使用。
四、本项目配套的商业用房、社区服务用房涉及建设餐饮、医疗、娱乐等产生废气、废水和噪声项目时须经我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实施内容、排污状况、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溧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