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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天目湖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在沙河水库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实施4号球道改造,此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停止4号球道改造项目的建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命令,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溧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命令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溧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