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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溧阳市依法行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现就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提出实施方案如下:
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为有效实现行政目的而实施的引导、指点、教育、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行为,是对传统行政管理方式和执法方式的重要变革和补充。各科室、直属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指导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把这项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作为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加大力度,全面推行,切实把行政指导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有关要求,围绕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充分运用行政指导方式,不断提升行政管理效能,切实增强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和政务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各科室、直属单位应在法定职责和职能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不得违背法律精神、原则、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
(二)合理原则。各科室、直属单位实施行政指导时,应从我局实际出发,尊重经济社会发展规律,适应地方特色、职能特点和执法需要,科学构建行政指导项目体系。同时,要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主客观条件,综合权衡经济与社会效益,严守党风廉政和作风纪律各项规定,避免给行政相对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三)主动原则。各科室、直属单位应更新管理理念,积极主动开展行政指导,变“被动监管”为“主动服务”,认真研究环保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行政指导项目和措施,力争达到最佳管理服务效果。
(四)适当原则。各科室、直属单位实施行政管理应优先采用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方式,采取的方法应必要、适当,综合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不得以强调严格管理为由而忽视行政指导作用的发挥,也不得以加强行政指导为由而疏于或放弃自身的监管职责。
(五)便民原则。各科室、直属单位实施行政指导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应公开,并做好行政指导宣传、沟通、说理等工作,形成部门与社会、民众互动的良好局面。行政指导的实施程序应简明高效,针对不同事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优质服务。
三、工作方式及部门分工
行政指导工作由宣教法制科牵头实施,各科室、直属单位在具体实施行政指导过程中应当各司其职,根据本部门实际,因地制宜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工作方式:
(一)重大项目辅导。根据行政管理职能,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技术革新项目、重大行政许可项目等提供指导和服务,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开展重点辅导。
责任科室:管理科、科技计划科。
(二)服务发展建议。根据行政管理职能,在日常监管中主动为企业提供政策和产业信息,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建议和意见,引导企业有效参与市场竞争,规范经营行为。
(三)行政监管劝勉。针对因企业内部制度缺失或疏于管理导致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可对企业进行谈话劝勉,督促和帮助企业完善制度、整改问题,避免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责任科室:监察大队、天目湖分局、固辐科、管理科、宣教法制科。
(四)执法事项提示。根据对群众举报投诉和日常执法数据的分析,在某一违法行为易发时段到来之前,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群众宣传、解释法律法规,告知行政监管要求和提示建议,努力减少和避免违法行为发生。
责任科室:监察大队、天目湖分局、监测站。
(五)轻微问题警示。对行政相对人违法情节较轻、无主观故意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违规行为,可采用行政告诫、警示等方式,要求其立即纠正,并明确告知有关行为规范和要求,而依法不予处罚或处理。
责任科室:监察大队、天目湖分局、固辐科、管理科。
(六)违法行为纠错。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同时责令被处罚对象停止和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其改正违法行为的措施和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防止违法后果进一步扩大。
责任科室:宣教法制科、监察大队、天目湖分局、固辐科、管理科、监察室。
(七)重大事项走(回)访。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以及我局开展的重大管理活动、重大执法案件或对社会具有普遍影响的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走(回)访,及时了解掌握执法管理活动带来的影响及企业、项目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予以帮助解决。
责任科室:各科室、直属单位。
四、工作要求
(一)各科室、直属单位要根据实施方案确定的行政指导工作内容,按照“事前重点指导、事中即时指导、事后回访指导”的工作要求,在本部门全面组织实施行政指导工作。
(二)各科室、直属单位要结合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明确工作目标、要求和步骤,确定实施行政指导的对象和具体项目。要抓住工作中的难点、热点、弱点、重点问题,选准突破口和着力点,因地制宜开展行政指导工作,将行政指导全面导入行政管理各项工作之中,与日常监管有机结合。
(三)行政指导工作由宣教法制科牵头实施,各科室、直属单位在每年的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将半年度和全年的实施情况书面报宣教法制科,侧重数据和典型案例。
溧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