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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对高污染汽车采取限制通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车辆
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包括黄标车和无标车。
执行任务的军队、武警、消防等部队车辆,警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和公共交通车辆不受限行规定限制。
二、区域限行时间
自2013年7月1日起,每日7:00至22:00。
三、限制通行区域和道路 限制通行区域为东至昆仑南路、罗庄路,南至104国道、花市路,西至清溪路,北至凤凰路区域范围内(含清溪路、凤凰路,不含昆仑南路、罗庄路、104国道、花市路)。
四、限制通行过渡期
黄色环保标志汽车过渡期为一年,自通告之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过渡期内,如黄标车辆所有人居住在限行区域内的,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手续进入限行区域。通行手续由车辆所有人持行驶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到交巡警大队城区一中队办理,每半年换发一次。
五、标志粘贴和处罚
绿色环保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以备检查。黄标货车进入限行区域按货车进入城区规定办理通行手续。无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违反现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溧阳市公安局 溧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6月25日